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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2019-10-30 12:04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库区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中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全方位、多角度维护了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
            《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五条中用了九条来科学规范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强化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的范围广、移民数量大,因此,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并认真执行是至关重要的。避免了一些工程由于对移民安置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编制不科学、执行不严格等原因,致使移民安置工作难以开展,遗留问题多,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这些规定科学地规定了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请审批(核准),提高了移民安置规划的科学性。
            《条例》在科学地维护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的同时,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和安全进行,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授权了人民政府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的权力,这避免了办理手续的耗时影响到急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同时《条例》在第九第第二款中规定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突出了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在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中,为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特别规定了按照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违反者将依法强制处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证,避免了其他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出现“钉子户”而影响项目进展的状况。也就是说,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是不应该也不能允许“钉子户”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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