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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实施方案

        2016-08-26 12:05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
        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8日


        四川省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和四川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如期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和“四个好”的脱贫目标,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五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要求,每年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万左右、完成2350个以上贫困村退出,在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38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11501个贫困村退出、88个贫困县摘帽,确保到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让贫困群众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二、退出标准和程序
           (一)贫困人口
            1.退出标准。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即“两不愁、三保障”);在此基础上做到户户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
            2.退出程序(1)确定目标。每年11月底前,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将下一年度贫困人口减贫任务下达到有关乡镇和行政村;行政村确定预脱贫户并在省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中标注。
            (2)民主评议。每年11月底前,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户,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上报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审核公告。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拟退出贫困户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核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由县级政府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
            (4)备案销号。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户退出结果逐级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省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销号标注。
            (二)贫困村
            1.退出标准。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在此基础上做到村村有集体经济收入、有硬化路、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通信网络。
            2.退出程序。
            (1)确定任务。每年11月底前,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将下一年度贫困村退出任务下达到有关乡镇和贫困村,并在省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中标注。
            (2)退出申请。每年11月底前,根据拟退出贫困村“两委”提出的申请,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并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审核公告。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拟退出贫困村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核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市级政府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村所在县公告。
            (4)备案销号。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村退出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省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中对退出贫困村进行销号标注。
            (三)贫困县
            我省现有贫困县88个,其中66个国家级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22个省定贫困县。
            1.退出标准。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在此基础上做到乡乡有标准中心校、有达标卫生院、有便民服务中心。
            2.退出程序。
            (1)县级申请。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县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2)市级初审。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拟退出贫困县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在11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交初审报告。
            (3)省级核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拟退出贫困县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核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4)分类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拟退出的国家级贫困县,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合格后,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拟退出的省定贫困县,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逐级细化,落实责任。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坚持规范操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经得起检验。
            (三)完善工作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四个好”的脱贫目标,细化贫困退出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到县、到村、到户,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对退出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要认真开展评估核查,重视发挥贫困退出的正向激励作用。贫困县退出后到2020年,国家、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促进巩固提升脱贫工作成效,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提前申请并退出的贫困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给予相应激励。
            (四)强化监督问责。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贫困退出工作巡查,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开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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