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 康定市炉城街道光明路20号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
联系方式 | 0836-2835333 | 负责人 | 泽郎格西 |
州农牧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州“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三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州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州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州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申报、评定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州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网具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全州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州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负责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州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州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兽药(渔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州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牵头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州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州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省和州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中央、省、州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州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州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制定全州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州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州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编制全州烟叶种植规划方案,督促检查烟叶种植方案贯彻落实。协调烟草工业、商业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州级烟草扶持项目。
(十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州农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由州本级办理的涉农违法案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十八)负责全州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九)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州渔政管理站不再承担渔政、网具监督职责。州植物检疫站不再承担植物检疫监督管理职责,州种子站不再承担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和市场管理职责,州农机监理所不再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和组织指导全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农牧农村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中藏药加工业相关工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中藏药材种植相关工作。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烟叶工业发展相关工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全州烟叶种植等相关工作。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州农牧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3.与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州农牧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州农牧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州农牧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安全保卫、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大调解”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起草全州“三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本行业依法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州级部门涉及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性文件的审核把关;负责全州农业农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承担普法宣传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集中承担州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农业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农村改革科。承担全州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农村改革综合性、全局性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农村改革工作。拟订农村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方案。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协调并组织实施农村改革试点示范、经验总结等工作。参与指导区域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工作。
(四)宜居乡村建设协调科(社会事业指导科)。提出全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五)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提出巩固完善全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牵头起草农民承包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农民承包地“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经统计工作。
(六)乡村治理指导科。牵头研究全州乡村治理政策和治理体系,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建设、基层法治建设工作。负责农民利益、惠农政策和涉农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七)农村宅基地管理科。负责起草全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配合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指导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拟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发展规划与农业园区科。提出全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负责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牵头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农业园区规划布局,制定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标准,承担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示范区)监测、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九)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科。组织实施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证后监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牵头农业规模化工作。
(十)特色产业发展科。组织协调全州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水果、蔬菜、茶叶、花椒、中藏药材、食用菌、烟叶等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
(十一)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粮油科)。起草全州种植业(粮油)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理。指导种植业(粮油)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工作,牵头农业防灾减灾。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农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植物检疫体系建设,并组织监督管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粮油收储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
(十二)种业发展科。起草全州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种苗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指导种子基地、良繁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三)畜牧兽医科。负责起草全州畜禽养殖业、奶业、蜂业、兽医兽药(渔药)、饲料及添加剂、畜禽屠宰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畜牧兽医标准化、畜牧兽医体系建设。指导全州草地经营权流转、牧区草原科学放牧和打贮草基地的建设利用、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饲草良种体系建设及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推进牦牛、藏猪、藏羊、藏鸡、中蜂等特色养殖产业的转型升级。指导奶业发展,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检疫和疫病疫情防治防控。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负责兽药(渔药)及兽医器械、饲料及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饲料、兽药(渔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
(十四)渔业渔政管理科。起草全州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水产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和渔政、网具监督管理。负责全州水产推广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验收及评定。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病害防控、渔事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水产统计工作。
(十五)农田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州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拟订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指导实施。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合作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十六)农业机械化科。负责制定全州农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编制、推荐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拟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机电提灌建设。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牌证核发和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十七)市场与信息化科(数字农业促进科)。编制全州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相关推进工作,提出项目建议和扶持措施,指导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农村经济运行分折研究。
(十八)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科。起草全州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负责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研究拟订农业生产性服务相关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科技推广等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培育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十九)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科(农场管理科)。牵头研究拟订全州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职称评定、生产生活扶持等制度。负责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培训基地建设。负责职业农民职称认定工作。拟订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型人才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农村“双创”工作。研究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家庭农场的示范创建和监督管理。指导促进农民增收工作。起草全州农场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指导农场体制改革,促进农场“产、学、研”融合发展。指导农场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国有农场土地保护、使用管理。
(二十)科技教育科。牵头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组织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协调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负责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农业物种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工作。
(二十一)计划投资财务科。提出扶持全州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统筹整合、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和改革试点。参与农业政策性补贴实施。指导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二十二)交流合作科。牵头开展全州农业对外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与有关农业国际组织或机构合作、交流。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研究农业投资促进的有关政策,负责农业招商、经贸洽谈。组织开展农业会展活动。负责机关外事侨务、涉农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地区有关农业事务。
(二十三)人事科(农业人才办公室)。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工资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农业农村系统内干部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监督审计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按照州委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