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行为,制止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工作实施方案》、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选择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
为提高全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关于完善药品配备政策支持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92号)、《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川药采联办〔2016〕28号)等文件政策要求,在省卫生计生委的关心协调下,州卫计委再次与国药控股四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充基本药物、调入药品(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采购配送合同(略)。同时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有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数量质量、及时配送到位率和货款集中支付率等。
(二)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州、县<市>人民医院、中藏医院、妇幼计生中心、甘孜卫校附院、州皮防院等)市>
州、县(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四川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发〔2017〕55号)基础上,按要求选择具有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质,且无行贿犯罪记录、无采购配送劣迹、采购配送整体实力强、诚信度高的企业。原则上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商应为同一企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指定配送企业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配送企业的数量限制规定如下:
州人民医院限选10家配送企业。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委直属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立医院改革目标要求,凡“药占比控制在35%以内,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较上年有下降”,上一年度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限选择3家配送企业。余未达到改革目标要求的,仍限选2家配送企业。
3.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如需解除和更换配送企业,必须报州卫计委批复同意。
二、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选择和要求
(一)必须通过四川省药采平台在线采购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藏药制剂),不得网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药品。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藏药制剂)总采购金额的比例标准为:三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比例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比例不得低于50%;同级别的中藏医院下调5%;同级别的妇幼计生中心等专科医院下调10%: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低于60%;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不得低于65%;村卫生室药品应全部为基本药物。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自费药品。
(三)严格控制采购“挂网限量药品”(含自费药品)。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高于10%(其中自费药品比例不得高于5%);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高于5%(其中自费药品比例: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高于4%、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高于3%)。妇幼计生中心、中藏医院及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专科医院采购比例按医疗卫生机构等级:三级不高于20%(其中自费药品的比例不得高于10%)、二级及以下不高于10%(其中自费药品比例: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高于8%、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高于6%)。
(四)鼓励采购使用国产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国产药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80%;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90%。
(五)鼓励对挂网限价采购药品进行议价采购。其标准是:实际采购挂网限价药品总金额低于最高挂网限价的总金额。
(六)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月上网阳光采购积分必须达到90分及以上。
(七)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的相关规定,我州指定国药控股四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州医疗卫生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唯一一家供应企业。州域内凡持有麻精药品印鉴卡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登录“麻醉药品电子印鉴卡管理系统”(http://www.myyjk.com)进行规范采购管理。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资质要求
应具备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资格,能够提供药品和医用耗材经营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出具相关有效证件,且药品耗材品规齐全者优先。具体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GSP认证书》一式二份(如出具复印件,则应加盖鲜章)、当地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
四、采购管理时间安排
(一)签订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合同。
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务必在5月25日前完成阳光采购配送合同签订工作,并于6月5日前将签订的采购配送合同报州卫计委医政科备案。配送企业相关资质证件留存医疗卫生机构备查。
(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合同执行时间为一年。合同期间,如省、州另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各县(市)卫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卫计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和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信息、总结。
各县(市)卫计局、州直医疗卫生机构要不定期将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存在的问题、亮点特色等情况及时报州卫计委医政科。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县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报送州卫计委医政科。
五、纪律要求
(一)州、县(市)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所属医疗卫计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中应当公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1、包办代替或直接、间接从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
2、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渠道、采购数量、金额;
3、非法限制、排斥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或要求对本行政区和本单位所属或有利益关系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给予照顾或保护;
4、利用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向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和医疗卫生机构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
(二)各级医疗卫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各种形式向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收取药价以外的费用;
2、索要或收取回扣其他财物资助;
3、参加由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支付费用的旅游、考察、参观、宴请,收受药品供应商给予的礼金、礼品、礼券;
4、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购或向患者推销药品;
5、不如实记帐。
(三)州、县(市)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医疗卫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退出违纪所得,对其荣誉、资格作出处理,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管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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