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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川卫发〔2016〕19 号
关于做好 2016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做好 2016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2016 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 40 元提高至45 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以及
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并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原重性精神疾病,下同)患者的管理人
数。中央将继续对各地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省级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
力度。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县(区、市)为单位人均经费达
到 45 元以上。人均经费达到 45元作为《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量化指标,中央将建立月报制度,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报告资
金到位情况。
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到95%(三州 90%)以上,进一步提高档案使用率,动态管理率达90%。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 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 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
管理率保持在 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 6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3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 70%和 60%(三州 45%和 4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 8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 50%(三州 4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 90%以上。 为贫困居民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 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类管理,对针对居民个体开展的服务项目,采取由家庭医生或以其为核心的团队与服务对象进行签约的方式开展。要将服务对象中的贫困人口作为重点签约对象。通过签约,为服务对象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突出家庭医生核心作用,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提高服务效果。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订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实施方案,明确签约对象、签约服务的内容、签约及服务的流程、签约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加强工作协调,注重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内容与其他医疗服务内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其他居民个性化服务内容衔接整合,调动居民签约的积极性。
四、完善资金使用和支付方式 县级要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支付方式,县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2015〕255 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项目内容和任务量,合理测算各项服务补助或支付标准(或采取当量法),按照购买服务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其他承担服务的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得简单的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五、强化项目绩效考核 县级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主体。市(州)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县级的考核力度,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情况,资金的保障、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等。强化县本级考核工作,县级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任务的机构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实行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强化预防接种等基础性工作,提高其在项目考核中的比重。2016 年,中央将继续开展对省一级的考核,县本级考核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六、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加强部门内部项目相关业务处(科)室间的协调,提高管理效能。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责任,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作用,发挥其在项目绩效考核、人员培训、人群监测、效果评价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将专业机构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日常指导与考核纳入项目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合理确定乡村两级任务分工,加大对村医支持力度,使其承担 40%左右的任务,并给予相应补助。
七、加强项目日常管理 一是开展培训,以签约服务为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开展一次系统培训。二是加强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和形式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政策,提高居民知晓率。三是完善项目进展监测机制,提高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启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测项目。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效率;各级管理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使用《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各管理机构能够看到各市(州)或各县的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统计信息;未使用该信息系统的要尽快做好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的准备工作,做到信息共享。
附件: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 年 7月 6 日
附件
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服务对象 | 项目及内容 |
一 |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 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 |
|
二 | 健康教育 | 辖区内居民 |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 栏。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4.举办健康 知识讲座。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
三 | 预防接种 |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 重点人群 | 1.预防接种管理。2.预防接种。3.疑似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
四 | 儿童健康管理 |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 1.新生儿家庭访视。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3.婴幼儿健康管理。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
五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 1.孕早期健康管理。2.孕中期健康管理。3. 孕晚期健康管理。4.产后访视。5.产后42天 健康检查。 |
六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 民 |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2.体格检查。 3.辅助检查。4.健康指导。 |
七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 理(高血压)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 高血压患者 | 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 康体检。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 理(2型糖尿病)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 尿病患者 | 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 康体检。 | |
八 |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 住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 | 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3.健康体检。 |
九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 理 | ||
十 | |||
十一 | |||
十二 |
一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
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
1.建立健康档案。2.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二 健康教育 辖区内居民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
栏。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4.举办健康
知识讲座。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三 预防接种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
重点人群
1.预防接种管理。2.预防接种。3.疑似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 儿童健康管理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1.新生儿家庭访视。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3.婴幼儿健康管理。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五 孕产妇健康管理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1.孕早期健康管理。2.孕中期健康管理。3.
孕晚期健康管理。4.产后访视。5.产后42天
健康检查。
六 老年人健康管理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
民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2.体格检查。
3.辅助检查。4.健康指导。
七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
理(高血压)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
高血压患者
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
康体检。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
理(2型糖尿病)
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
尿病患者
1.检查发现。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3.健
康体检。
八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
住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
1.患者信息管理。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3.健康体检。
九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
理
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
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
多药患者)
1.可疑者推介转诊。2.患者随访管理。
十 中医药健康管理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
民和0~36个月儿童
1.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2.儿童中医调养。
十一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报告和处
理
辖区内服务人口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
理。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
登记。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息报告。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
理。
十二 卫生监督协管 辖区内居民
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
报告)。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3.饮用水卫
生安全巡查。4.学校卫生服务。5.非法行医
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注:对血压、血糖不稳定的患者增加2 次随访。
对基本稳定和不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增加4 次随访。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 7月7日印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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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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