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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由州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对原《甘孜藏族自治州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甘府发〔2017〕16号附件2)的内容进行修改,重新拟定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我局反馈。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7日,联系人:丁海明,电话:0836--2835691,电子邮箱:412481662@qq.com。
附件:甘孜藏族自治州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3月10日
附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结合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旅游资源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辖区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进行游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指凡是能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能为旅游活动所利用,并由此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或其它任何因素。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遗迹、原生态村落以及生态功能保护区、库区、湿地、温泉、湖泊、河流、森林、草原等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各种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是指以此为基础,并以打造景区景点为主要目的的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各种旅游资源。
第四条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实行政府负责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审批、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文化旅游、自然资源、林草、水利、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类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实施主体,依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行统筹规划,负责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加强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守规划、人口、土地、建设、生态“五条红线”,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旅游资源,打好绿色底牌,发展绿色产业,实现绿色增长。
对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旅游资源应先行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发;对己开发的旅游资源,应在加强保护的同时,着重提升内涵和产品品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拟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审批。重要旅游景区(含有五级旅游资源的景区)的开发,严格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旅游资源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报批,其它旅游景区开发原则上由各县(市)审批,并报州资管委备案。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成果,完善旅游资源信息库,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制定旅游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 州、县(市)文化旅游、自然资源、林草、水利、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资源的宣传保护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并对各类旅游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实行挂牌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宣传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依法保护旅游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资源地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排污、砍伐树木、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修坟立碑、乱搭乱建等。凡破坏旅游资源的,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当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编制规划,未编制规划的不得开发建设。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建设和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等专项规划要求,与产业发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区等规划相协调。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其中区域重点规划、跨区域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经规划编制主体组织评审后,按程序提交州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审批。
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加大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站(点)、旅游厕所、观景位(停车位)、标识标牌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力度,支持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利用建设用地,采取自办、共办、转包等多种方式开办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它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旅游安全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以旅游安全为前提,做好景区景点开发地地质灾害评估。若景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事关群众利益且可能产生“邻避”效应,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开发建设行为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招商引资的准入条件。
(一)提供尽职报告。旅游资源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前,签约投资方应按照管理批复层级向州或县(市)商务部门提供经第三方评估的尽职报告,主要包含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诚信状况等内容,尽职报告经商务部门组织审查并作出签约可行性的结论性意见。
(二)作出尽责承诺。签约合同(协议)中应将投资方出资及平台公司组建情况作为合同(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与之对应的旅游资源开发签约投资方即为实际出资方或绝对控股方,由其牵头组织的平台公司须是签约公司的一级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同时,签约投资方须承诺:未经签约当事方同意,其不得转让开发权或所持股权,否则视为违约,签约当事方有权终止和解除合同。
(三)缴纳履约保证金。签约后,投资方应向当事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数额按照签约总投资的5%进行确定,并缴至签约当事方指定专账,实行共同管理。履约保证金缴纳后,签约当事方根据签约完成进度按对应比例返还签约投资方,直至项目建成投产履约保证金退还完毕;当出现签约投资方未达到投资进度或部分履约的行为时,签约当事方有权按比例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也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当出现签约投资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违法违纪行为时,签约当事方有权扣留全部未返还签约投资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旅游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力度,优先支持国有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要旅游景区开发。参与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企业应具备相应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经验,开发重要旅游资源或国家级品牌(或具有相应品质)的旅游资源的,人文景观类首期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自然景观类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对重要旅游资源或国家级品牌以下旅游资源的开发首期投入也应有相应约定。州人民政府实施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奖励政策,对旅游景区开发提前运营并创建成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品牌的,由州人民政府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旅游资源开发实行退出机制。凡是在州内开发资源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州内注册登记独立法人机构,在取得资源开发权时,必须明确履约保证金比例,并按约定时限交纳到指定帐户。
除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取得资源开发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和合同规定时限推进资源开发,未按规划和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依法收回开发权。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开发强度,按照环境容量和时间容量,保持适当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禁盲目性开发,严惩掠夺性开发。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守护原生态,传承原文态,留住原住民。应当保持文物古迹和景观的完整性与原真性,保持其特有的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应与旅游资源的主题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适用、美观、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建设布局,建筑规模、体量、密度、高度、造型、风貌、色彩等应当突出地方特色、民族文化和风格,满足现代服务功能需要。
第十八条 州、县(市)文化旅游、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管理。对获得相应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检查。对旅游景区(景点)管理不善,致使生态环境质量和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评定机构将对其作出限期整改、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广泛使用生态环保设施,保证空气、噪声与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要求,有效保护好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等。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低碳游览模式,加强景区环保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者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增添疏导分流措施,有效控制好景区内旅游者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地生态环境指数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土地利用不符合规定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州、县(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生态旅游度假区、生态示范区等旅游品牌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化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旅游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旅游资源地:是指已经开发的旅游景区和待开发的旅游资源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重要旅游景区:是指含有五级旅游资源的旅游景区。其中:五级旅游资源是指根据国家、省《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按照旅游资源要素价值和资源影响力价值两大评价项目和七项评价因子对评价要素进行评价,综合评价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体旅游资源且纳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成果中的五级旅游资源。
依据旅游资源单体评价总分,将其分为五级,从高级到低级为:
五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90分
四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75-89分
三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60-74分
二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45-59分
一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30-44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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