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审批 |
审批条件 |
(一)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州级各社会团体;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三)内部资料性宗教读物和宗教用品准印许可应在省上办理。 |
许可依据 |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2、《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甘府发〔2015〕7号 |
申请材料 |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要求请申请人提供,国家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以下申报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主文件中需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申请书》,应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数、开本、委印单位、主管单位、承印单位,委印和主管单位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 (三)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凡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实,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核实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和申请人指纹印,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
审批时限 |
承诺件 |
审批性质 |
行政审批事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预审时限 |
2工作日 |
审批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审批方式 |
审批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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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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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