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统计法[2004]91号
各市、州统计局: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落实国家统计局[2004]54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民,现将《四川省统计行政执法常规检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统计行政执法常规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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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统计行政执法常规检查暂行办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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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836-283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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