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执法,是指统计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统计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统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统计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统计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统计执法活动中要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统计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统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单位统计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统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统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统计执法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提前将实施检查的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统计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统计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出具统计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统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统计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网络平台公示统计执法相关内容。
(二)新闻媒体。根据需要通过辖区内主流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统计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本单位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办公场所,公示统计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统计局权责清单》和《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统计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全面准确梳理统计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明确统计执法具体操作流程,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编制《执法人员名录库》,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统计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决定信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同时按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集中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
依统计监管职权实施“双随机”抽查结束后,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州场主体,由执法机构负责,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州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示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各类统计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二)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1年。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对拟公示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发布程序如:
(一)汇总整理。执法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公示信息,执法机构负责人要对所公示信息进行初核。
(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要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统计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研究审核
(三)报批。按照公示程序有关审核规定和政务公开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四)公示。在政府统计部门门户网站等公示载体上公开发布统计执法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发现公开的统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统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统计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统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程序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州统计局对县级统计部门统计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公示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有关机构及人员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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