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统计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统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统计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对重大统计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统计执法决定前,应当预留出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统计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或者个体工商户2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单位、个人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统计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统计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或调查检查报告;
(二)重大统计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统计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统计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统计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统计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统计执法机构主体是否合法,统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合法和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统计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统计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统计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统计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统计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共同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统计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执行重大统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总责,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机构与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要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共同分管领导裁决。因执法机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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