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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5-20 04:00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一、制定背景

        山洪灾害成灾快、来势猛、预警预报难度大,加之多发频发甚至群发,防治任务和形势异常严峻。依靠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特别是责任人开展监测巡查和预警转移,是当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在约2.8万个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数据)落实了行政、监测巡查、预警转移责任人,在山洪灾害防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山洪灾害死亡失踪人数较多年平均降低了80%,山洪灾害防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制度、履职补助尚未固化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责任人的责任心、积极性,也导致人员变动频繁、履职能力难以满足当前山洪灾害防治要求。今年以来,经多方汇报协调,水利厅商财政厅落实了我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省级补助资金,以此为契机,为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规范使用履职补贴资金,进一步提升基层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水利厅商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为下步加强和规范责任人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支撑,将在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划分、责任人设置、保障措施、监督考核、附则等章节。

        其中,总则明确了《办法》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原则,职责划分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级财政部门等职责,责任人设置明确行政责任人、基层责任人职责及选聘条件等,保障措施明确了责任人职责补助补贴相关要求,监督考核明确了责任人履职考核、奖励、处罚等条件,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三、形成过程

        《办法》自2021年10月开始起草,形成初稿后与财政厅进行了沟通和修改,达成一致后,于11月征求21个市州意见,要求商财政部门,并在广泛听取县、乡意见基础上反馈意见。12月,征求水利厅办公室、规计处、财务处、人事处意见,并通过四川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1月,经水利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印发。

        四、使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聘用考核,以及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使用范围为省级、21个市(州)水利、财政部门及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175县(市、区)。《办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链接:《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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