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透明度,全面规范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为,加快推动法治水利建设,促进社会营商涉水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切实保障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州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州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局权限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州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分管行政执法和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局长分工负责,局法审科具体负责。执法支队配合做好载体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涉密信息审查。
州局各执法机构要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梳理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及时整理并向法审科报送公示信息。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执法现场向行政相对人公示、告知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执行到位。
第五条⠼/span>州局法审科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有关要求,编制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要求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组织各行政执法科室按目录清单开展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确保法定公开的事项全面、及时、准确公开。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应当进行公示:
(一)事前信息
1.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及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有效期限等;
2.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清单,明确法律依据、受理条件、提交材料、示范文本、执法流程、执法方式、办结时限、征费标准、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3.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实施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抽查对象、抽查频次等;
4.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以及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信息
1.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职权出具通知、决定、告知等执法文书;
2.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职权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执法机构窗口岗位明示岗位信息公示牌、服务指南、办理流程、状态查询、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4.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决定及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三)事后信息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结果等;
2.行政检查随机抽查结果情况、某项工作专项检查行动结果情况等信息;
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应不予公示
(一)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州局行政执法公示以州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及社会宣传活动为补充,要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和方式。
州局法审科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公示信息,提出公开公示载体建设思路和建议。执法支队按政务公开有关程序规定和要求,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公示保障。
对上述载体以外的由营商环境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的信息公开公示平台系统及州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发布等工作,由法审科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
第九条 凡因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引起州局行政执法职权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在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更新调整。
第十条 州局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及某一专项的执法检查活动,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公示的信息内容应当进行摘要编写,既要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决定事由、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又要遵守有关涉密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隐去。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或者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应当整理报送执法公示信息而未整理报送的;
(四)未按规定在州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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