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及司法部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律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广大律师认真履行职责使命,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个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诚信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执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声誉,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是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律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责,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司法厅在机构改革前制定的《四川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政投诉处理办法(川司法发〔2015〕41号》,对规范和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该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律师投诉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制定一部省级层面系统、规范、实用的程序性规定,加强律师行业监督指导工作。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投诉处理办法》严格以《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落实司法部关于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律师执业监督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律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对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律师投诉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完备的规定,制定依据充分。
三、主要内容有那些?
答:《投诉处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6300余字。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处理原则、工作保障等基本事项。第二章“投诉处理”,就投诉(举报)的接收、审核、流转、受理、跨区域配合等进行规定,对不予受理、应当督办等情形进行明确。第三章“调查处理”,规定了投诉的调查、中止、调解、撤回投诉、结案、回复、分类处理、归档等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业务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保密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应当监督的情形。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处理办法》有效期、解释权、参照执行及施行日期等内容。
四、投诉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答:投诉人在投诉时,原则上应当提供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一)投诉人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或姓名(执业机构)、投诉事项、投诉理由、投诉请求、违法违规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二)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是否可以口头投诉?
答:投诉人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投诉。由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做好投诉人身份信息、投诉事项、投诉请求记录。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补充材料资料。
六、投诉人是否可以撤回投诉?
答:投诉人可以在投诉受理单位作出回复前,书面申请
撤回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书面作出是否准许撤回的决定。
七、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被投诉人的执业行为,且不违反律师、律师事务所相关管理规定的;(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处理结案,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而重复投诉的;(三)投诉事项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且相关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而重复投诉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向投诉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八、投诉处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3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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