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司法厅2021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司法厅相关负责同志就《实施办法》制定和实施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落实司法部关于涉外法律服务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同年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2017年3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32号),并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2020年11月,司法部批复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有关意见的函》,同意我省在天府中央法务区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1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成都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据此,我们联合科技厅起草了《实施办法》,报司法部批准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该项试点工作具体是指什么?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是指国内律师事务所以聘用协议的方式聘请外国国籍且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外国法律顾问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国内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律师事务所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三、参与试点的范围和主体?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可以参加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是指经省司法厅许可在成都市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国内律师事务所在成都设立的分所)。
四、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成立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二)有专职执业律师30人以上(不含本所派驻分所律师和分所聘用律师人数);(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党建制度;(四)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应条件。
六、申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申请表;(二)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护照复印件;(三)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四)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所在国出具的该外国法律顾问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国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六)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完整的中英文简历;(七)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签署的关于本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聘条件的承诺书。
七、申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由省司法厅对国内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及拟聘任外国法律顾问是否符合受聘条件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律师事务所可持备案登记表前往成都市科技局(外专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业务,凭外籍律师本人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到省司法厅领取其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外国法律顾问是否可以加入律师协会?
答:外国法律顾问可以申请加入国内律师事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并按特邀会员管理,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九、对外国法律顾问怎样进行考核?
答: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外国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外国法律顾问的执业情况、是否在华居住和就业许可情况,应当纳入该国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十、对外国法律顾问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外国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由省司法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可以建议外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得国家或地区的律师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受聘的律师事务所终止聘用协议,注销备案并收回其外国法律顾问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省司法厅的处理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加入国内律师事务所所在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的外国法律顾问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由所在地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附件: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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