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5月12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立法和审查科。
来信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木雅路1段961号)
邮政编码:626000
传真:0836-2834112
电子邮箱:41579115@qq.com
附件:
1.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
2.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立法依据]第一条为了促进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藏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藏医药含义]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藏医药,是指反映藏
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藏医药学体系。
[适用范围]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藏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发展原则]第四条发展藏医药事业应当坚持发展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并发扬藏医药文化,发挥藏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藏医药理论与技术的发展。
[职能职责]第五条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藏医药的管理指导工作。自治州、县(市)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与藏医药管理有关的行政工作。
[宣传交流]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开展藏医药对外
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藏医药,扩大藏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的藏历五月十五日为自治州的藏医药宣传日。
[表彰奖励]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藏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藏医药服务
[服务体系]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藏医医疗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配置藏医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有藏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机构人员服务管理]第九条建立自治州、县(市)藏
医医疗从业机构名录及藏医药服务执业人员名录,对从业机构、人员、诊疗方法、服务范围等申报信息进行公示,藏医医疗从业机构及藏医药执业人员应依照申报范围从事藏医医疗服务。藏医医疗机构中藏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基层基础配置]第十条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藏医药科(馆),并配备藏药房;配备藏药房的藏医药科(馆),可以配备藏医药专业人员。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藏医药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配备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和推广藏医适宜技术。
[藏医院举办建设]第十一条加大藏医药和藏医专业
科室建设,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入。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藏医医院建设项目。
申请举办藏医医疗机构,应当突出藏医药特色和优势,依法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定。
对仅提供传统藏医药服务的藏医门诊部、诊所,实行藏医诊所备案制。
社会力量举办的藏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藏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义务。
[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二条藏医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应当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注册。
取得《乡村全科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可以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从事藏医医疗服务。
[师承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三条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确有一定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藏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取得从事藏医医疗服务的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属地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关服务。
[特殊招聘政策]第十四条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取得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的人员可参加州内乡镇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考试招聘或村医招聘。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招聘岗位学历和
专业要求的,可参加州内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考试或公开考核招聘。
[诊疗方案规范管理]第十五条自治州内各级藏医医疗机构应当对藏医药诊疗方法进行整理,建立藏医优势病种藏医临床诊疗方案库,依据临床疗效评价及用药特点研究,形成疗效确切、规范实用、便于推广的诊疗方案,推动诊疗方案规范化建设。
鼓励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推广应用,结合现代医学推动藏医药诊疗技术方法创新。
第三章藏药保护与发展
[野生藏药资源管理]第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实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编制全州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
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药材的保护、繁育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完善藏药材良种繁育体系,推动规范化基地建设。鼓励珍稀濒危藏药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依法开展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采集、繁育、开发和利用,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利用动物及其制品,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确需利
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捕猎证。
[藏药材资源保护利用]第十七条加强藏药材资源保护,科学、合理地确定采集区域、采集面积、计划采集量、适宜采集量、采集人员数量、采集期限和禁采区域等保护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加强对乱采、滥挖、滥猎、买卖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藏药材资源。
[藏药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建立藏药材质量溯源体系,制定藏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储藏、规格等级、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鼓励藏药材有效性和安全性应用研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建立藏药资源数据库,以及藏药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等研究平台。
加强检验检测,防止不合格的药材流入市场,鼓励和引导藏药饮片、藏成药生产企业、具有藏药制剂许可的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收购安全可靠的藏药材为原料。
[藏药材自种自采]第十九条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藏医医师、具备藏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质量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以自种、自采藏药材并在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其自配的成品药物按照其协定处方向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制备方法、配伍、毒性、疗效、适应症进行备案。
上述药物不得上市流通或调剂。
[藏药材种养]第二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建设藏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支持以市场化的方式发
展藏药材全产业链,促进藏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
对藏药材种植养殖、资源保护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藏医药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藏医药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加强对藏药专家的炮制技艺、制剂经验进行挖掘、整理、传承与保护。
制定专门政策,对藏药传承人在科研、就医、生活方面提供必要的优惠待遇。
[藏药材炮制]第二十二条建立藏药材炮制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支持炮制工艺的技术研究。藏药炮制应当遵循藏医药理论和炮制工艺,确保炮制的藏药质量均一、安全有效。
取得制剂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炮制方法进行备案,“佐塔”等特殊藏药材应在传承人的指导下进行炮制。
[藏药制剂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藏药制剂标准及管理规定,加快制剂室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建立藏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藏药制剂研发体系,提高制剂配制技术水平,促进藏医临床应用性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加强民间利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的保护力度。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前应进行备案。
自治州药品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在全州范围内设立藏药制剂室,确保全州藏药制剂资源、资金的统筹利用和质量安全。
[藏医药制剂使用]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县(市)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藏医药制剂调剂使用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目录内的藏药制剂可以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将使用的藏药制剂品种和数量情况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藏医药价格及收费]第二十五条藏医药收费标准应当体现藏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藏药价格由制药单位依据制药成本和市场供需关系拟定价格,报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四章教育与人才培养
[藏医药教育体系建设]第二十六条积极发展藏医药教育,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层次和结构合理的藏医药高、中等教育体系。
强化藏医药学科专业建设,注重藏医药经典理论和实践、传统教育方式和现代教育方式相结合,重点推进藏医药高职学历教育。
培养藏药材种植、检验、流通等各领域的高技术复合型人才。
[培训及学历教育]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对实际从事藏医医疗服务的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专门培训,开展学历教育定向委培。
[继续教育]第二十八条建立藏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推广藏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在岗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全覆盖,提升执业人员素质。
[师承教育]第二十九条支持和鼓励藏医药师承教育,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藏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
[名藏医管理]第三十条建立自治州、县(市)名藏医名录,尊重和保护名藏医,做好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特色医技医术的总结和传承工作。
制定专门政策,对名藏医在科研、就医、生活方面提供必要的优惠待遇。
[补偿机制]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措施,鼓励高等、中等中(藏)医药院(校) 毕业生和取得藏医类别执业医(药)师资格的医(药)学人员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藏医药工作,建立完善对上述人员的补偿机制。
[人才引进]第三十二条积极推进藏医药专业人才引进计划,拓宽人才进入渠道,建立专业人才保障体系,对藏医药专业人才在科研、教学、生活中提供必要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传承与创新
[推成出新]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藏医药文物古迹、炮制工艺、古籍文献、天文历算、藏医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藏医药技术方法的收集、整理、翻译、研究、着书、出版等工作。建立藏医
药特色医技医术文献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对捐献有医疗价值的藏医药文献、经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普及推广藏医药文化]第三十四条支持建设藏医药文化博物馆、藏医药文化教育宣传基地,开展知识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普及和推广藏医药文化。
[非遗传承]第三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保护与传承,鼓励具有特色的传统藏医药项目和人员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媒体宣传]第三十六条鼓励中小学校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藏医药文化宣传,普及藏医药文化知识,宣传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优良经验。
[科创机制]第三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加大藏医药科学研究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藏医药科研创新机构,优化藏医药科研创新体系。
[项目申报]第三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单位或个人申报藏医药科技项目,对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给予资金支持;对申报州级科技项目的,在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方面给予支持。
对在藏医药科研中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
励。
[科创内容]第三十九条藏医药科研创新机构应当坚
持传统研究与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藏医药基础理论、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特色外治技术和新产品、新疗法、人工种植养殖技术、疾病预防、疗效评价、伦理审查、中藏西医结合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衍生研究]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利用药食同源的道地藏药材开展药膳、保健食品、药浴产品、化妆品等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
[科创平台建设]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创建科研创新平台,承担藏医药科学研究、技术评估等工作。对符合国家和省州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标准的,依照相关政策给予认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资质,优先支持科技项目。
第六章产业发展与合作
[顶层设计]第四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打造藏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综合改革示范区。 [扶持政策]第四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设立藏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支持藏医药产业发展,同时以产业补助、贷款贴息、投资优惠等方式加大对藏医药产业的支持,合理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参与。
[融合发展]第四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当地藏医药特色优势,发展藏医药健康服务业,推动藏医药产业与健康、养老、康复、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
展。
[基地建设]第四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统筹规划,培育和指导藏医药生产、加工、仓储、物流、文化等方面的基地建设,促进藏医药产业集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招商引资]第四十六条鼓励州外企业到州内投资兴业,自主或与州内农户、新型农村合作社或企业合作,共同发展藏医药产业。
[现代交流]第四十七条鼓励和支持藏药产业现代交易流通平台的发展,促进藏药材电子商务交易,提高藏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藏药现代流通体系。
[企业培训]第四十八条培育和保护藏药材知名品牌,培育藏药研发、生产、销售骨干企业,支持企业以技术改造、上市融资、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市场竞争力。
[伸延发展]第四十九条推进藏医药健康大数据应用,大力发展藏医药互联网医院、学校、博物馆,开展远程医疗、教学、宣传等活动,扩大藏医药应用场景和范围。
[开放发展]第五十条鼓励和支持藏医药生产厂家、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充分发挥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藏医药开放发展。
第七章保障措施
[协调机制]第五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并建立藏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职
能部门参与藏医药保护发展,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领导小组主要解决以下重大事项:
(一)研究制定藏医药保护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定促进藏医药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审议促进藏医药保护发展重大决策;
(三)协调解决藏医药保护发展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藏医药保护发展工作;
(四)其他与保护发展藏医药有关的重大事项。
[专项资金]第五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藏医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藏药材种植养殖、资源保护、良种繁育、藏医药服务、教育、科研、文化及产业发展等重点项目。
[藏医药综合服务]第五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藏医药服务模式,建立藏医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体系,发展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将藏药制剂纳入应急物资储备目录。
[监管执法]第五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共同完善藏医药监管体系,加强藏医药执法监督人员能力建设,强化藏药制剂、医疗服务、养生保健、化妆品等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专岗管理]第五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藏医药事业发展和区域规划调整,适当提高医疗机构中藏医药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所占比例。在藏医药专业技术岗
位总量内,可在县(市)域内进行统筹调配藏医药专业技术岗位。
[分级诊疗]第五十六条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应当遵循藏医药特点,自治州、县(市)藏医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藏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自治州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定点医疗准入]第五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藏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获得定点资格的藏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医保支付]第五十八条自治州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将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藏医诊疗项目、藏成药、藏药饮片和医疗机构藏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分类报销政策。规范藏医特色服务项目、藏医医疗技术项目使用频次和使用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第五十九条加强对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依法保护藏医药的商业秘密、传统知识、经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以及未公开的科研成果,支持藏医药权利人申请藏医药注册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动植物药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第八章法律责任
[征信管理] 第六十条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
供藏医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公示。
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情况严重的应当列入藏医药保护发展黑名单,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费使用违规惩处]第六十一条截留、挤占、挪用藏医药专项经费,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违规惩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超出注册范围从事藏医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服务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医从业违规惩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备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药材经营违规惩处]第六十四条藏药采集、储藏、初加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造成品质下降,或在藏药材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
投入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使用藏药材、制剂违规惩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生产假药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按照立法要求,现就《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
藏医药是继中医药之后的第二大传统医药,是藏民族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积累完善而形成的具有完整理论体系、独特治疗方法和浓郁民族特色的医药学体系,长期以来我州的藏医药、西医药和中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保障各族群众健康的任务。藏医药临床效果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法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人们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藏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的优势,各族群众健康对藏医药的需求也不断增长。
各级政府对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藏医药发展均给予重大关注和支持,甘孜藏医药因此取得了极大的发展,建成了初有成型的藏医药服务体系,藏医药产业也稳步发展。结合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实际制定《条例》,是支持和促进我州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继承、发扬、保护藏医药学以及满足各族群众对藏医药不同需求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州藏医药的保护和发展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和具体的执行措施存在一些不足,急需立法解决。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藏医药管理机制不健全,发展藏医药资金不足。国家和省已有独立的中医药管理机构,但州内暂未明确藏医药发展的工作机制,且未设立相应编制。同时,本州藏医药发展存在产业发展资金不足,药材种植、制剂室标准化建设等资金欠缺,并且引进和培育的企业量少质弱。
第二,藏医药服务使用频率高,但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度不够。藏医医疗机构的举办、设置缺乏科学规划。藏药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限。
第三,藏药材资源丰富,但利用率不高。全州药品生产加工量不足500吨,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率不到5%,冬虫夏草、川贝母、羌活、独一味等重点品种缺乏保护,药材无序采挖现象日益严重,重要药材资源受到破坏。
第四,藏医药从业人员量少质弱。中藏医药人员890人,占全州医务人员总数的12.5%,持证率仅58.5%。按照执业医师考评制度对藏医师从业资格进行考评的要求,不符合我州的实际情况,致使众多具有长期实践经验但缺乏西医理论知识的藏医师不能合法行医。另一方面全州藏医药人才紧缺,普遍呈现“学历偏低、职称偏低”的现象,藏医师承培养差,后续传承范围有限,出现人才断层,懂得药材种植及中藏药研发、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匮乏,人才引进、使用和培养力度不够。
第五,藏医文化历史悠久,但传承创新能力较弱。2006年5月“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南派藏医药”被列入国务院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藏医药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历史、理论、人文根基,但全州对藏医药的认识、宣传、挖掘以及传承创新举措方面远远不够,科技研发、产品开发也远远不够。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缺乏发掘,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
第六,藏药产业有一定发展,但产业化程度还较差。各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效果欠佳,各相关部门职责模糊,推进举措比较弱,与周边藏区相比,全州藏医药业发展缓慢,尚未形成完整有效的产业链,现代化管理水平不高,与市场脱节,一、二、三产业之间未能有效融合,也没有真正实现产业化经营。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包括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前述政策性文件均体现了国家以及四川省对于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藏医药发展的殷切关注和重要期待。
(二)基本原则。一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州的实际出发,重点突出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三是坚持民主立法,走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争取上级支持,反复论证、科学论证。四是认真总结自治州近年来在藏医药发展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急需解决的困境,在变通和补充上下功夫。五是坚持发展与保护相结合,坚持以保护藏医药文化的传承为基础,加大藏医药产业的集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一是成立立法领导小组。2017年,州人大将制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2020年4月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甘孜藏族自治藏医药发展条例》启动安排部署会,安排立法工作。州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州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州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州卫生健康委代州政府起草《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
二是组建立法工作组。为确保《条例》拟定工作有序推进,立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立法前期工作推进方案》,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府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结合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组建了立法工作组、司法审查组、立法专家顾问组。
三是全力推进立法工作。2020年4月--10月,先后召开4次立法工作推进会及讨论会,收集相关部门建议意见230条,采纳建议意见82条,形成了《条例(草案)》文本,10月州政府罗晓民副秘书长再次召集协调会,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梳理了立法需要参考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讨论后送审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结论提出法律专业问题较多,由于立法工作组成员无法律专业人员和立法经验,对司法审查提出问题无法修改,达不到立法标准,因此经立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司法局研究决定,2021年1月,采取委托第三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参与立法的方式推进立法工作。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立法工作小组修改后形成第16稿草案,先后再次广泛征求省、州、县相关部门及省、州、县藏医药、产业专家的意见建议,收集意见建议50条,采纳15条。3月12日,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藏医药发展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州级成员单位及藏医药、法律等专家召开《条例》讨论会和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修正了《条例》,形成《甘孜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拟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条例》的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九章67条,分为总则、藏医药服务、藏药保护与发展、教育与人才培养、传承与创新、产业发展与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具有本州特点的制度设计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藏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在藏医药发展中的全局性工作,建立藏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解决的事项包括:研究制定藏医药保护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审议藏医药保护发展重大决策,协调解决藏医药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指导、督促、检查藏医药保护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同时,其他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开展相应工作促进藏医药保护快速发展。
(二)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为保障和促进藏医药产业平稳有序、健康快速的发展,《条例》设立多条有关财政保障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建立藏医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藏药材种植养殖、资源保护、良种繁育、藏医药服务、教育、科研、文化及产业发展等重点项目。第二,设立藏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支持藏医药产业发展,同时以产业补助、贷款贴息、投资优惠等方式加大对藏医药产业的支持。第三,加大藏医药科学研究的资金投入,明确对藏医药科技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第四,对在藏医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优惠或奖励,主要包括藏药传承人、名藏医、以及在藏药材种植养殖和资源保护方面、藏医药科研方面、藏医药文化传承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完善藏医药服务体系
藏医药服务体系是藏医药保护发展中极为关键的内容,《条例》中明确了以公立藏医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民营藏医医疗机构为有效补充,基本覆盖州县乡村的四级藏医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加强藏医医疗机构的统筹设置规划。放宽对仅提供传统藏医药服务的藏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的准入限制。第二,拓宽藏医医师准入路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确有一定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藏医医师推荐且经州内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即取得从事藏医医疗服务的资格。第三,充分发挥藏医药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将藏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藏医药服务模式,纳入本地区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第四,扩大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具有藏医药特色的相关机构。第五,深入发展“互联网+藏医药”等新型服务模式,鼓励依法提供互联网藏医药服务。
(四)加强藏药材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
为解决藏药材资源利用率不高及滥采滥挖的问题,《条例》通过以下四点加强藏药材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
第一,对州内藏药材进行普查,并编制全州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对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实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针对州内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采集、繁育,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加强对乱采、滥挖、滥猎、买卖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藏药材资源。
第二,建立藏药材质量溯源体系,制定藏药材的种植养殖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完善藏药材良种繁育体系,提高藏药材的质量,保障藏药材质量安全。
第三,重点培养藏药材种植、检验等高技术复合型人才,并加强对珍稀濒危藏药材替代品、人工种植养殖技术、藏药材研究、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科研力度,成立藏药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等研究平台,促进藏药材充分发挥其药用和经济价值。
第四,推动藏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支持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藏药材全产业链,促进藏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三个名录和三个数据库
通过对《条例》中主要内容梳理和分析提炼成三个名录和三个数据库,加强对藏医药服务和藏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同时进一步挖掘、保护和传承藏医药特色文化,更有利于藏医药产业规范化、市场化的发展。
1、三个名录分别为:
第一,建立“藏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名录”,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促进藏医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第二,建立“藏医药代表性传承人名录”,鼓励传承人对诊疗方案,尤其是一些只能以“祖传秘方”的形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进行应用文献的整理分析挖掘,来继承和发扬藏医药文化。
第三,建立“自治州、县(市)名藏医名录”表彰一批德高望重、医术精湛的藏医药工作者,建立长期的名藏医继承跟师学习制度。积极总结过去,放眼探索未来,把当代藏医学术的精华,沉淀下来,流传下去,发扬光大,形成辐射,带动藏医药在新的世纪不断向前发展。
2、三个数据库分别为:
第一,建立“藏医优势病种藏医临床诊疗方案库”,通过州内各级藏医医疗机构对藏医药诊疗方法进行整理而成,形成疗效确切、规范实用、便于推广的诊疗方案,推动诊疗方案规范化建设。
第二,建立“藏药资源数据库”,通过对州内藏药材普查进行整理而成,具体可包括藏药药性、产地、药理、功效、住址及现代临床应用等内容,为藏药数据挖掘搭建良好的基础平台。
第三,建立“建立藏医药特色医技医术文献数据库”,通过对藏医药文物古迹、炮制工艺、古籍文献、天文历算、藏医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藏医药技术方法的收集、整理而成,是藏医药文化传承的重要成果。
(六)鼓励藏医药产业发展,明确各项保障措施
目前州内藏医药发展的产业链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通过《条例》再次加大藏医药产业发展的力度,争取早日打造藏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综合改革示范区。具体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明确各项政府扶持政策,以产业补助、贷款贴息、投资优惠等方式加大对藏医药产业的支持,合理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参与,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藏医药发展的热情。
第二,州政府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当地藏医药特色优势,发展藏医药健康服务业,推动藏医药产业与健康、养老、康复、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同时培育和指导藏医药生产、加工、仓储、物流、文化等方面的全产业链建设。
第三,加强对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同时培育和保护藏药材知名品牌,培育藏药研发、生产、销售骨干企业。
第四,推进藏医药健康大数据应用,大力发展藏医药互联网医院、学校、博物馆,开展远程医疗、教学、宣传等活动,扩大藏医药文化的推广和藏医药应用的场景和范围。
在保障措施方面,除前文提到的建立藏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以外,还包括藏医药综合服务、监管执法、专岗管理、分级诊疗、准入定点医疗、医保支付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
版权所有: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司法局 地址: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康定县向阳街11号 邮编:626000 备案序号:蜀ICP备2021031701号-1
技术支持: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公安机关备案号:51332102000066号 网站标识码:51330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