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司法鉴定服务事项办理)
一、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服务事项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四)、《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六)、《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八)、《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标准认定;
(九)、《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潍坊市坊子区仁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四、办理条件
(一)、司法鉴定由专人(或兼职人员)统一受理,其他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的鉴定委托。
(二)、认真审核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书。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三)、严格审查鉴定事项及要求。对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耐心细致地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进行解释;对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七日(通过信函委托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凡决定不予受理的,及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四)、及时进行登记,办理收费等手续。登记内容应包括序号、被鉴定人姓名、鉴定事项、所提供材料、受理时间、完成时间等。
(五)、及时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所需提交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二)鉴定时需补交材料:各种放射片。
六、基本流程
接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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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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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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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审核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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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委托人 签定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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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初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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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家鉴定 指派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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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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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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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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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委托人领取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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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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