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单位资产安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新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会计基础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局机关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控管理,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二章 会计基础与预算管理
第三条 会计基础主要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
第四条 预算管理 局机关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决算两部分。装备计财管理科根据局机关的工作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各业务科室提供的工作内容及预估支出和实际支出编制收支预(决)算,编制预(决)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方针。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决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决)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时间要求按州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五条 加强对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支出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运行成本。各项支出要符合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超财力购置或配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业务装备。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不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实行分散采购。
1、各科室到办公室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办公室。
2、办公室汇总后与装备计财科共同商议确定购置计划。
3、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后,确定购置方案。
4、单宗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与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5000-10000元的经分管领导请示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10000-20000的采购情况向局政治部作通报;单宗金额20000-100000元的,须经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并请派驻纪检组全程参与,组织采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装财科配合实施。100000元以上的单宗及批量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涉密工作事项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5、办公室采购结束后,供货商提供的商品由办公室办理各科室领取手续,(大宗商品和服务需汇同政治部一并进行验收)并将相关资料交装备计财管理科登记入单位固定资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按标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上缴国库后由财政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行政经费和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从国库拨给机关的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支出管理
支出包括一般公用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括基建支出。各种支出严格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理。
所有经费支出的审批均由分管装备计财科工作的副局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要通报局政治部;20000元以上的经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一)一般公用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行政经费,即:公用部分支出。
1、公用经费基数的确定:计财装备科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经费。
2、公用经费支出的范围是: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车辆维修费、会议费和接待费等。
3、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经办人出具会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签字的原始单据—计财装备科报销记账。
(二)专项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项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按计划由局机关统一安排,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专项经费支出的范围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科室填报原始单据—分管该科室业务的副局长同意—计财装备科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3、专项经费使用需调整时,由计财装备科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局长同意后计财装备科执行。
(三)各种会议经费支出
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1、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局务会(局党委会)决定;以科室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局务会或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报经局长同意后确定。
2、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参加州外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掌握参会人数,除局长或会议指定的随带人员外,均不得增加随带参会人员。
3、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由局及科室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装备科审核,有关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行。出外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
(四)出差费用报销
严格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为及时掌握各种经费收支情况,装备计财科每季度向局领导报送有关经费收支情况报表一份。
第十一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
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国库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别是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货物采购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30日内报销 ,形成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机关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按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50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填制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待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
3、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4、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局机关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工会账户、党建账户。
2、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费用,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4、“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五章 公款借支与报销
第十三条 公款借支
必须按照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 ,应凭出差会议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不得无故拖欠借款。
(三)支出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由计财处负责人批准使用。
第十四条 费用报销
(一)计划内的行政开支,由计财装备科负责管理。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计财装备科报销。
(二)计划外的费用开支从严控制,一律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借支、报核的程序按计划内开支的规定办理。
(三)招待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属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招待费,由业务处报请办公室统一安排。
公务接待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的金额。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应加强对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条 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岗位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或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财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九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应自觉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开支标准和范围,若与今后出台的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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