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现金管理, 维护结算纪律, 保障资金安全, 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出纳工作由专人负责, 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分离。
二、现金支出应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使用范围,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内, 超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
三、现金支票应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方可提取。 出纳在现金支票头上签章以明确职责。
四、 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收取现金后应填写银行进帐单连同现金一并送存银行。收费员与出纳交接现金时,出纳在收员费当天收款报表上加盖个人签单章以明确责任。
五、现金支付必须按财务审批程序执行,手续不全的出纳不得付款。
六、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
七、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与安全,配备专用保险柜存放库存现金,并按保险柜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八、出纳根据每笔现金支出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 清月结,与总帐会计对帐,保证账款相符。
九、单位购置结算起点以上的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 材料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用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十、职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按财务审批程序执行,并应确定还款期限,超过还款期限即转为应收款,年底前要及时冲销。
十一、职工出差借差旅费,按财务审批程序执行,并于出差人员报销后及时归还借款。
十二、公款不得用于私事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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