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公开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司法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6 09:10
        来源:
        【打印文本】
        分享到:

        一、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1、形成的各种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全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2、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它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类: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其它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磁性介质会计档案包括:U盘、硬盘和财务软件的数据

        4、会计档案按年度、按单位立卷。

        5、卷内的会计资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会计资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6、卷内的会计资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在右上角编写页号。

        7、卷内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简明,能确切反映案卷内容,并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8、案卷采用三点一线的方法装订。

        9、归档的会计档案均应保持齐全完整。

        10、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科会计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1、移交档案室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会同各柜组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移交制度

        1、会计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2、移交时,由原管理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会计档案所属单位名称、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3、交接双方应就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清查无误的办理交接,并由局主管领导负责监交。

        4、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三、会计档案查阅和复制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对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以及《会计档案归档登记簿》,以利于有关单位的查阅利用。

        2、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查阅自制手续。

        3、局内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经财务科档案管理员批准,方可办理查阅复制手续。

        4、凡是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人员都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认真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

        5、查阅或者复制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标记、抽换。

        6、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7、借出的会计档案,财务科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管好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8、查阅会计档案时,财务科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现声监督。

        四、会计档案销毁制度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局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纳入集中核算单位会计档案要销毁时,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债权债务原始凭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5、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

        相关链接: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司法局 地址: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康定县向阳街11号 邮编:626000 备案序号:蜀ICP备2021031701号-1

        技术支持: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公安机关备案号:51332102000066号 网站标识码:51330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