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四川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明理,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条 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群众意见建议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第三条 建立矛盾预测、预防、预警、排查、化解机制,掌握了解辖区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调解意见。
第四条 发现矛盾纠纷或治安、刑事、涉稳案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 负责受理、审查、登记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纠纷;对不能受理的矛盾纠纷,告知当事人向有关单位、部门申请解决。
第六条 依法调解发现、受理或者党委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社团)委托的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 做好矛盾纠纷稳控工作,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扩大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协调、配合调解跨区域矛盾纠纷。
第九条 积极参与其它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十条 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十一条 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达成协议后反悔或拒不履行以及不愿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或其它合法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积极或协助建立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做好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协助做好辖区内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减少或预防重新犯罪。
第十四条 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完成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人民调解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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