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妥善化解日益频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公安部门指导下,专业调解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后、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三条 设立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用品。
(二)原则上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
第四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交通事故纠纷”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五条 受理矛盾纠纷较多的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多个调解室,可以分别冠以“第一调解室”、“第二调解室”等字样,以满足化解纠纷需要。
第六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分别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和用品。场所条件暂不具备的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多室合一使用。
第七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图表形式上墙公示调解员姓名、在调委会中担任的职务并配以本人五寸彩色近照;有条件的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公示调解员个人基本情况,便于当事人选择。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是否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其他主要工作及担任的职务、主要工作成绩等。
第八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商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选任,可以由符合相关条件的、有影响的社会优秀人士担任,也可以由交警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吸收法律、医疗、调解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并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应当接受不少于7天的岗前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调解知识和人民调解技能;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10天的年度培训。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由指导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也可以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
第十二条 原则上,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实行“基本补贴+个案补贴”,其他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实行个案补贴制度。
基本补贴和个案补贴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经费保障水平商相关部门制定,原则上实行浮动制。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同等享有受培训教育、表彰奖励等权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坐班制。坐班人员负责接待、审查、受理、登记交通事故纠纷情况;协调确定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纠纷的具体时间;告知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有关规定;做好调解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参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等。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协调建立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审判庭,设立保险理赔室,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审判)、保险理赔的直接对接,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应当提醒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受害人有效证件、有关派出所出具的被抚养人情况及关系证明。
(三)受害人医疗证明及费用凭据。
(四)保险合同、车辆损失票据。
(五)受害人交通费用凭据。
(六)受害人单位出具的受害前后工资单据。
(七)与纠纷有关的其它证据。
(八)构成伤残等级的,应当提供伤残鉴定书。
第十七条 原则上,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纠纷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并提供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基本证据。
(二)受理。对符合条件且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作好登记并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
1、受理纠纷后,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1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根据需要指派1至2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2、根据化解纠纷需要,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个人或者亲属参加调解。
3、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4、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5、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分清责任、依法调解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6、交通事故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超过1个月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请求,视情继续调解。
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依照顺序装订成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就近向交通事故审判庭或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起诉的,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除按照本《办法》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有关条款规范外,公示栏中还应当增加当事人提供资料内容、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流程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摘要)等。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档案应当一事一卷,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内容已有明文规定的,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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