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长江禁捕打非断链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07 09:31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贵州省都匀市王某河鱼庄星岸店发布虚假广告案。2020年10月2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都匀市王某的河鱼庄星岸店在某电商平台页面宣传中使用“野生黄蜡丁”“野生鱼”等字样。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内一份结账单上标有“野生黄蜡丁180元/千克”字样,其联系名片上标有“野生鱼类”等字样;进货单据显示该店采购的水产品原材料均为人工养殖。黔南州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省扬州市王某利用抖音发布“野生鱼”虚假宣传案。2021年3月中旬,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一名抖音用户利用抖音平台宣传销售水产品。经查,2021年2月24日至28日,该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两段内容为“正月十一 开工了,正宗高邮湖野生鱼”的宣传视频。当时高邮湖除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外,其他水域亦处于季节性禁捕期。执法人员通过取证软件对这两段视频予以证据保全。随后,执法人员对该抖音用户身份、经营地址以及视频中所宣传的渔获物来源展开调查。经过两个多月的排查,执法人员最终确定一家名为“湖中鲜”水产店的店主王某为上述抖音用户实际使用人。执法人员查实,王某销售的渔获物水产品来自高邮湖人工围养水域,并非野生捕捞的。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王某通过抖音平台将人工围养渔获物冒充野生渔获物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省沅江市张某发布虚假广告案。2021年3月4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沅江市银鱼辣妹子批发部销售的散装银鱼包装盒上印有“洞庭银鱼、沅江特产”“洞庭湖盛产银鱼”等广告内容,并发现46个包装盒和2盒银鱼(250克/盒)。当事人宣称该银鱼为洞庭湖野生银鱼。经查,当事人张某销售的银鱼实际产自湖北宜昌某水库的养殖银鱼,并非洞庭湖野生银鱼。沅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定制含有“洞庭湖盛产银鱼”等广告内容的包装盒,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

          北京妫川凯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21年6月9日,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妫川凯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悬挂宣传海报“焖清江鱼”等内容。当事人提供的两份菜单的其中一份显示“2—4人清江鱼半价套餐”等内容。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菜品中水产品原料由北京某水产批发中心供货,原料来源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为人工养殖的鮰鱼。当事人共制作上述两份菜单2000张、宣传海报1份,制作海报的价格为30元,制作菜单的价格为220元,广告费用共计250元。延庆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鱼来顺烤鱼店”“食鱼好纸上烤鱼店”虚假宣传案。2020年12月9日,河源市紫金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对“鱼来顺烤鱼店”“食鱼好纸上烤鱼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两家店的菜单标有“江团鱼(少刺)¥108/份,来自长江流域;海鲈鱼(少刺)¥118/份,进口天然深海鱼”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鱼来顺烤鱼店”菜单321张、“食鱼好纸上烤鱼店”菜单800张。经查,当事人菜单标称的江团鱼是产自佛山的清江鱼,标称的进口天然深海鲈鱼产自珠海,没有发现当事人销售长江流域江团鱼。紫金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该局依法责令“鱼来顺烤鱼店”“食鱼好纸上烤鱼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都善品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21年1月15日,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善品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悬挂“善品阁长江鲜主题酒楼”等内容,菜谱中标注“长江刀鱼”“石锅野生鱼”“长江三鲜”等文字,刀鱼对外销售价为980元/条,石锅野生鱼对外销售价为98元/份。经查,当事人宣称的“长江刀鱼”是从江阴市一家水产批发部购进的海刀鱼,其他鱼类均是从成都市双流区某水产批发部购进的养殖鱼。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利用长江刀鱼、石锅野生鱼、长江三鲜等词语为噱头宣传,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江畔渔庐酒楼虚假宣传案。2021年1月26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张家港市金港镇江畔渔庐酒楼经营场所内提供的湿纸巾、打火机、塑料袋上印有“做绿色、健康、有机、长江特色餐饮”“长江鲜家常菜”“江畔渔庐,主营正宗长江鲜”等字样,部分宣传页有“春暖花开,吃长江三鲜请到江畔渔庐”字样,点餐平板电脑目录上有“江畔精品”“红烧长江杂鱼68元/份”等内容,电梯宣传栏有“江畔渔庐企业文化之江鲜无限好”“鲥鱼与河豚、刀鱼齐名,素称长江三鲜”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长江禁渔”后并未销售过长江江鲜,其宣传内容正在整改当中。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大排档虚假宣传案。2021年4月14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转来的举报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南京大排档(南京路世纪都会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平台使用标有“鸡汁长江白鱼”文字和图片内容。执法人员在店内“菜单”中发现1张含有“鸡汁长江白鱼”内容的图片,并附“长江中下游珍贵鱼种”等文字。当事人介绍店内销售的白鱼是从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购入的养殖鱼,并非长江白鱼。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湖北省恩施市施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2020年10月30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一知名网络平台有名为“施意趴趴鱼、即食清江跳跳鱼、香辣小鱼仔、湖北恩施旅游土特产零食小吃”的产品售卖。恩施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产品生产商恩施市施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与张家界荣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共生产500袋“清江趴趴鱼”,产品原材料均为该公司委托生产商在当地采购的人工养殖鱼。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清江”等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清江趴趴鱼”3316克、违法所得4250元,并处罚款4万元。

          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杨梅水产经营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案。2020年12月1日,普定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杨梅水产经营部未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无法现场提供经营水产品的进货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随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草鱼的检测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普定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