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 来源:省林草局 | 访问量:0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切实加强各类护林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巡护护林、野外火源管控、风险隐患排查、检查卡点值守等方面的作用,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处置火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有必要制定《护林员履行防火责任的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护林员在执行森林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标识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印制。护林员承担下列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劝阻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三、《办法》制定过程
按照有关安排,2021年1月,省林草局防火处研究草拟形成了《护林员履行防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稿;1月中旬两次发函征求了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及局领导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反复联系沟通,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改处、资源处、林场种苗处、社区处、财务处、林业站等反馈了具体修改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护林员履行防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次和第二次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表”。1月15日省林草局组织召开《护林员履行防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了相关专家、部分市(州)重点区域社会公众代表的建议意见。相关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一致认为《办法》符合我省当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需要,所列条款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护林员的选聘、管理以及落实责任等方面内容,切实的加强了我省护林员的管理,明确了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建议印发。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办法》主要是规范全省10万余名护林员防火责任,属于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故《办法》按照至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办法》主要内容
《护林员履行防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一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有:
(一)护林员选聘与管理
《办法》明确,按照“就地就近、择优选优”的原则,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乡镇政府选聘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条件好、有一定文化基础且年龄在18岁至60岁之间,能胜任巡护工作的人员作为护林员。
《办法》规定,护林员应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巡护值守承诺书;乡镇政府应落实护林员的监管人,并与其签订履职监管责任书,实行监管人与护林员双向责任制。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建立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并加大实地检查护林员履职情况的密度强度,省林草局通过远程调度、在线监管、一线督导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护林员上岗情况。实行护林员队伍动态管理,随解随聘、即缺即补,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护林员队伍进行清理、调整。
(二)关于职责与任务
《办法》明确,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州)、县(市、区)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等;负责在责任区开展巡山护林护草、在检查卡点值班值守,严防严控火源进山入林,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负责责任区火灾风险隐患排查;严格执行火情马上上报规定;在统一组织指挥下,科学安全地参与小火打早打了;在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安排下,积极参与林牧区可燃物易燃物计划烧(清)除工作;完成党委、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关于护林员考核、奖惩
《办法》明确,由乡镇政府牵头负责对所属护林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市(州)、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胜任、不作为或防火期不在本地的,应及时清理调整。国有林草保护管理单位要改进和加强选聘护林员的管理考核。
《办法》规定,发生人为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律倒查责任区护林员的履职责任,并公开曝光失职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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