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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2-03-13 来源: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林草局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森林资源开发管理,集约、高效开发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修改和完善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313日至412日。公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我局反馈,联系人:杨斌,电话:0836-2832538,电子邮箱:154045204@qq.com
           
        附: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森林资源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是指依托自然保护地、国际重要湿地以及其他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森林资源,集体林权流转、林下种植养殖及经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林业碳汇交易等项目建设、产业开发、经营管理且不改变森林主体功能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辖区内所有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林权所有者开发利用林下种养业除外)。

        第四条 在取得资源开发权时,必须明确履约保证金比例,并按约定时限交纳到指定帐户。

        第五条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禁止任何形式的森林资源破坏行为,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六条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应遵守林地分级管理规定:除Ⅰ级保护林地禁止开发利用外,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使用Ⅱ级及Ⅱ级以下保护林地。

        第七条在自然保护地、森林乡镇从事科研科考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功能定位、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八条在自然保护地、森林乡镇、国有林区、国有林场以及其他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森林资源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或涉及集体林权流转、林业碳汇交易、从事林下经营活动累计使用林地10公顷及以上的,必须报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凡是利用森林资源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需办理并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条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开发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需永久使用林地的,按审批权限报国家、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林地的,按审批权限由州、县(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集体林权流转实行准入制度,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县(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集体林权流转相关规定,负责流入方资格条件审查,并报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林权流转事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审核监管;州林草局负责各县(市)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监督;各县(市)林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的管理,及时掌握林权流转、变更情况,并报州林草局备案。

        第十四条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积极推行并妥善管理林业碳汇交易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业主的资格条件、经济实力、实施能力等方面的审核把关;州、县(市)发改部门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林业碳汇项目活动,按相关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备案。

        第十五条 鼓励采取入股、合作、租赁、流转等多种方式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其中采取入股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开发利用各类森林资源的类别和功能,合理确定资源入股、收益、分配比例。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实行退出机制。取得森林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合同开发建设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依法依规收回开发使用权。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应明确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保护主体和职责。涉及林地补偿等优惠政策的,应明确国家生态效益补偿等各类补偿优惠政策受益主体不发生改变。

        第十八条 对森林资源开发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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