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3 | 来源: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林草局 | 访问量:0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森林资源开发管理,集约、高效开发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修改和完善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3日至4月12日。公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我局反馈,联系人:杨斌,电话:0836-2832538,电子邮箱:154045204@qq.com。
附: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森林资源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是指依托自然保护地、国际重要湿地以及其他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森林资源,集体林权流转、林下种植养殖及经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林业碳汇交易等项目建设、产业开发、经营管理且不改变森林主体功能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辖区内所有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林权所有者开发利用林下种养业除外)。
第四条 在取得资源开发权时,必须明确履约保证金比例,并按约定时限交纳到指定帐户。
第五条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禁止任何形式的森林资源破坏行为,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六条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应遵守林地分级管理规定:除Ⅰ级保护林地禁止开发利用外,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使用Ⅱ级及Ⅱ级以下保护林地。
第七条 在自然保护地、森林乡镇从事科研科考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功能定位、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八条 在自然保护地、森林乡镇、国有林区、国有林场以及其他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森林资源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或涉及集体林权流转、林业碳汇交易、从事林下经营活动累计使用林地10公顷及以上的,必须报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凡是利用森林资源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需办理并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条 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开发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需永久使用林地的,按审批权限报国家、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林地的,按审批权限由州、县(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集体林权流转实行准入制度,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县(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集体林权流转相关规定,负责流入方资格条件审查,并报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林权流转事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审核监管;州林草局负责各县(市)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监督;各县(市)林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的管理,及时掌握林权流转、变更情况,并报州林草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积极推行并妥善管理林业碳汇交易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业主的资格条件、经济实力、实施能力等方面的审核把关;州、县(市)发改部门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林业碳汇项目活动,按相关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备案。
第十五条 鼓励采取入股、合作、租赁、流转等多种方式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其中采取入股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开发利用各类森林资源的类别和功能,合理确定资源入股、收益、分配比例。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实行退出机制。取得森林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合同开发建设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依法依规收回开发使用权。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应明确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保护主体和职责。涉及林地补偿等优惠政策的,应明确国家生态效益补偿等各类补偿优惠政策受益主体不发生改变。
第十八条 对森林资源开发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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