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州教育和体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扶贫开发局、州总工会、州残联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州县(市)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数据资源,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特困城镇职工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学籍库维护和更新工作,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包括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工作组的三级认定工作机制。校级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政教处负责人、后勤(总务)处负责人、年级主任、资助工作人员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年级认定工作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担任成员,负责年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负责班级评议工作。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初中、小学结合办学规模,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的三级认定机制,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可邀请家委会成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或街道办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参与认定工作。乡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分别负责对辖区内村小、民办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督促指导。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特困城镇职工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孤儿(学生);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确认的特困城镇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困难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四)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六)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也可以在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初中、小学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由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和校级认定小组逐级审核。
第十五条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年级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不得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或强行分摊认定人数。
第十八条 学校在公示拟认定名单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不得在网络等容易扩散、造成不良影响的平台上公示。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如学生、家长(监护人)和教师对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各县(市)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修)定本县(市)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和体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扶贫开发局、州总工会、州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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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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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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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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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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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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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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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 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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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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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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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城镇 □农村 |
学费 标准 |
元/年 |
住宿费 标准 |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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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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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群体 类型 |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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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其他 有关 信息 |
□1.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2.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3.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情况: 。 □5.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6.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7.家庭欠债情况: 。 □8.其它情况: 。 (注:1.请按实际情况勾选,并注明相应情况;2.请尽可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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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承诺 |
承诺内容: (注: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班级 评议 建议 |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年级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年级认真审核并公示 个工作日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建议调整为: ; 调整理由: 。 工作组组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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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认定 意见 |
经学生所在年级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并公示 个工作日后,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建议调整为: ; 调整理由: 。 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