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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我局草拟了《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5日。
二、 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6-2832093
邮箱:493878133@qq.com
地址: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康定市沿河西路53号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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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5日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等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州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本州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的方式,向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保障,支持其在本城区内的普通住房市场上租赁中小户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统筹全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监督。
第六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指导部门,负责拟订全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建立全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州、县(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积金中心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复审及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地无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区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直管公房),未享受政策优惠购买各类保障住房。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等综合因素研究拟订,采取动态调整。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主申请人在县(市)城区范围内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住房情况审核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审查。收入、财产情况审核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查,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还需民政部门审查。
第九条 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1名人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余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保障1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十条 具体准入条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申请流程: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街道办、社区或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
(二) 审核公示流程:
1、申请人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镇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民政、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综合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2、对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属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属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具体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所需资料;规定工作时限等由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二条 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幼、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人员,可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同类保障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先后顺序配租或采取抽签等方式进行。对于暂时未配租的保障对象纳入轮候期,待有空置房源后,按保障资格先后顺序或采取抽签等方式进行。超过轮候期的,由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廉租租金标准和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差别化租金。公共租赁租金由县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低于市场租金的60%)后,报属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1、廉租房租金标准由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各县发改局确定并适时调整,享受的保障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申请人。
2、其他保障对象,按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八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光纤、宽带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期最长不超过5年,一个租期内不对该房屋的市场租金重新评估。符合现行廉租房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租赁年限可延长。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申请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逐级提出资格复核申请。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申请地的街道办、社区或镇政府逐级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复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经复核取得保障资格的,续签租赁合同,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申请人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际居住人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派出所主动申报租住信息。凡未如实申报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实施部门视情节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资格。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或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并经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属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承租人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进行动态监管,一经发现承租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映并开展资格复查。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承租人实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租赁住房。对租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办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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