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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医保局2022年度行政权力与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次数:    【字体:

        附件3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957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95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959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96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六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4350

        行政处罚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4349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4351

        行政处罚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4352

        行政处罚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4353

        行政处罚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4354

        行政处罚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州医保局

        1.立案责任:发现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根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7.保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8.其他责任:依法依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18901

        22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州医保局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2.催告责任: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4.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64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州医保局

        1.审查责任: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的,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决定和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延长封存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5.解除封存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6.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67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州医保局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9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州医保局

        1.检查责任: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欠缴和补缴医疗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稽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对稽核情况制作笔录。

        2.告知和送达责任:被稽核对象无违法情形的,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存在违法情形的,据实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3.处置责任:根据稽核情况采取责令被稽核对象改正、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报请行政部门处罚等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52

        行政检查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州医保局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253

        行政检查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州医保局

        1.检查责任: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254

        行政检查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共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委办公厅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委办〔2019〕60号)。

        州医保局

        1.检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检(巡)查和专项调查,依法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1.《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三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八条。

        3.《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18901

        255

        行政检查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中共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委办公厅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委办〔2019〕60号)。

        州医保局

        1.检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检(巡)查和专项调查,依法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1.《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三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八条。

        3.《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18901

        256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中共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委办公厅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委办〔2019〕60号)

        州医保局

        1.检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检(巡)查和专项调查,依法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1.《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三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八条。

        3.《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18901

        2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条、第三条

        州医保局

        1.受理责任:告知相关单位提交制定价格所需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进行风险评估。

        3.决定责任:对定价方案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4.信息公开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5.调整责任: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如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调整价格。

        6.监督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制定价格行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查处。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与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教育财政宣传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填表说明:

        1.推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深度融合设计此表,仅填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

        2.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与全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一致。行政权力事项有变化的,与调整后的一致

        3.责任主体通常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部门内设机构等)

        4.责任事项根据10类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逐环节予以表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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