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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与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供稿: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与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黄毅
审稿: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路政执法支队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0日,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泸定县田坝加油站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号码为川A35RV9号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该车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调查与处理
2020年2月20日,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张世强(执法证号:51335044)、赵小英(执法人员:51335045)、陈墨(执法证号:51334090)对王卫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一事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中王卫驾驶的5座小型轿车川A35RV9号车上载运了2名乘客,从泸定县德威镇驶往成都,每人收取车费200元,初步查明当事人王卫驾驶川A35RV9北京现代牌5座轿车运载乘客违法事实成立,予以立案。
经询问、现场检查以及通过四川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对车辆进行核查,当事人王卫对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予以承认。经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营运,给予当事人3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车辆川A35RV9号车决定暂扣。
当事人邓某于2020年3月6日到银行将相应罚款缴纳至财政专户,并填写以后不再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保证书。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仍未意识到擅自非法营运将人民群众从非疫区拉往疫区对疫情防控造成的不良后果,违法事实性质恶劣,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处以罚款3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引导作用,在普法过程中提升群众道路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了解运政管理的主要工作,提升群众法制素养,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本案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在以案释法过程中让群众了解什么是“非法营运”以及危害性,“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非法营运”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其运营成本低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黑车”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行业稳定。非法营运现象扰乱了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的冲击,合法从业人员对此反响极大,是行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对道路运输市场危害程度极大。
二是在以案释法案例讲解中让群众了解目前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三是以案释法、案例讲解、以点带面,让群众成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的接收者,更要让群众成为道路法律法规的传播者,拒绝非法营运车辆,搭乘正规车辆。
四是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正值疫情严防严控时期,交通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意义得到了充分体现,积极响应国家及地方政府疫情防控号召,严厉交通管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极大的减少了社会人员在无相关手续情况下在疫区和非疫区的流动,对减少新冠疫情在当地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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