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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2

        2020-11-02 09:33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供稿: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黄毅

        审稿: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路政执法支队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0330日,接泸定县公路分局养护人员电话举报,泸定县水务局在实施泸定县城南沙坝防洪临时抢险护脚加固工程时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泸定县综合行政局执法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现场勘验,该起违法行为共计造成公路路面污染长:10米,宽:4米,产生公路安全隐患。

        调查与处理

        2020330日,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泸定县公路分局养护人员电话举报,泸定县水务局在实施泸定县城南沙坝防洪临时抢险护脚加固工程时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接到举报电话约20分钟后,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黄毅(执法证号:51334089)、杨玺(执法证号:51330067)到达案发现场。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王某某共同现场勘验共计造成公路路面污染造成:长10米、宽4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某污染公路路面一事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勘验(检查)草图》,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及视频。经询问、勘验检查等调查取证,当事人王某某对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经报批同意后,给予当事人3000.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王某某已于2020331日到银行将相应罚款缴纳至财政专户。结案后,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该起案件处理情况及结果反馈案件举报人。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王某某3000.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引导作用,在普法过程中提升群众道路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了解路政管理的主要工作,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提升群众法制素养。本案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在以案释法过程中让群众了解什么是公路及保护公路: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公路安全、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对于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在以案释法案例讲解中让群众知道目前为了保护公路路产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以及目前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是本案中提到的案件来源是由泸定公路分局养护人员举报,在路政管理工作中,路政巡查难以做到24小时巡查覆盖全路段,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一般各个路段由专门养护站负责,基本能覆盖全路段,路政管理与养护人员的相互配合支持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相互弥补。畅通渠道、相互配合支持,在路政管理水平提升过程中具有更多的探索和研究意义。

        四是以案释法、案例讲解、以点带面,让群众成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的接收者,更要让群众成为道路法律法规的传播者,人人护路、人人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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