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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徽甘孜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序推进全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以下简称“农房”)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加快形成覆盖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农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以健全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为目标,依法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身份合法、自愿申请。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

        便民高效、不变不换。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做到便民高效,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登记的权利内容不变更,可以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目标任务。各县(市)选定1-2个群众基础好、积极性高、宅基地及农房现状具有代表性的乡(镇)或村开展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试点。201912月底前,各县(市)要结合试点情况,制定出台《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明确登记类型、方法、程序、要件及办理时限等。各县(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要全域实施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20206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2011月底前实现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整合,并以县(市)为单位逐级汇交成果。

        二、登记对象和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农房的宅基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可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地上建筑物因坍塌、拆除等原因损毁,且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以及新批准宅基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不能申请登记。

        (二)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确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村委会办公室、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公安、财政、农牧农村、住建、林草、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经费保障。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精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三)纪律保障。参与确权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和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