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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10-29 07:23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9月22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要求建立健全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2020年9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安排部署全面依法治县示范试点暨示范推动解决法治建设八个具体问题工作,明确自然资源厅为推动解决行政裁决运用不足问题的示范试点单位之一。

        制定《暂行办法》,是自然资源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规范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裁决案件,及时有效化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自然资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适用《暂行办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裁决参照《暂行办法》。明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裁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并应当按照依法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裁决事项实施。

        (二)明确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办理行政裁决的四项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细化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实际,细化明确行政裁决参加人、行政裁决申请、受理条件、受理审查、被申请人答辩、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先行调解、作出行政裁决、办理时限、中止、终止、回避等方面的内容,便于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行政裁决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行政裁决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行政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3.前期争议各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况;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5.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裁决的日期。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书写行政裁决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申请人完成书面申请。

        (二)受理。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办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3.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起申请。

        (三)调查。一是被申请人答辩,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二是当事人举证,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办理行政裁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三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委托鉴定、评估等方式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由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四)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组织调解,促成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五)裁决。调解不成的,提出行政裁决意见,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裁决。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的,将行政裁决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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