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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9-07-03 03:39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严格考核倒逼,我省各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逐步从政策导向走向政策实施和落实,特别是2018年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以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存量消化并取得显着成效,较长时期以来形成的批后土地利用率不高、土地闲置等现象得到一定程度扭转,但批而未供绝对数量大、消化周期长的问题仍普遍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优化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破解当前空间规模不足与存量盘活利用的难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二)政策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要求各地依法依规按程序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储备待供。在项目招商、选址阶段,引导项目优先在批而未供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选址,为加快土地供应创造条件。二是支持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对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批文未失效且市、县人民政府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可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申请区位调整。三是规范处置失效或撤回用地批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失效批文,对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认定自动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市、县人民政府可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是规范完善供地手续。对于已用未供土地,各地要进一步清理,逐宗分析梳理原因,及时整改完善供地手续。五是强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指导各地按照“以用为先、促进盘活利用”的原则,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为项目开发利用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尽快动工开发。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其他要求:一是开展数据清理,摸清家底,建立台账,夯实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基础。二是在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必须强化风险评估、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要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土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三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对于清理处置盘活工作,省级层面将强化评价,严格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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