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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材料

        2019-12-23 03:42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精神,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全省开展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改革,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适用范围、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工作要求、期限等八个方面作出了改革安排。主要包括: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优化流程,深度整合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升审批质量。

        2.工作目标。通过整合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委托下放管理权限等措施,对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实现一次申报、同步审批、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3.适用范围。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原则上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对不同层级办理两事项的,要求在初审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对仅需单独办理一个事项的,可以单独申报。

        4.审批权限。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原则上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实施意见》还梳理概括了九种需要特殊明确的审批权限情况,主要包括:由国家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权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涉及扩权县项目,用地面积1公顷以下项目,跨行政区域项目,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成都市核发选址意见书项目,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等环境影响敏感点项目等九种情况。其中,在扩权县实行直报,用地1公顷以下项目选址参照预审权限委托下放一级两方面做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最新工作要求,在《实施意见》中还设置了项目涉自然保护地审查环节,并明确了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意见的内容。

        5.审批时限。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法定办结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分别办理或单独办理时限也不得超过合并时限。

        6.审批方式。整合梳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申报材料,形成合并办理服务指南,明确窗口受理程序、审批流程、补正或退件要求,优化审批系统保障合并审查顺利运行,同时规定了审批结果制作和发放方式。

        7.工作要求。《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舆论宣传,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机衔接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

        8.实施期限。鉴于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管理层级和审批权限不尽相同,专业方向和审查内容各有侧重,且现阶段缺少上位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加之此项改革工作需要根据实际调整完善,《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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