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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紧紧围绕“明晰工作职责,提升服务效能,扩充优质项目,推行绿色勘查”目标,省自然资源厅对《四川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3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基金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发布实施以来,为省地勘基金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规定与新出台实施的文件规定和要求不符,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主要原因:
一是省财政已将地勘专项基金纳入部门预算。需按照部门预算进行管理,并根据《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决)算编制与审查规定》(川自然资发〔2019〕46号)有关要求,将四川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项目变更为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
二是省地勘基金项目库中优质项目较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市(州)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入库申报,由于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力量有限,无法满足我省财政投资地质勘查工作需求。
三是组织采购单位和采购内容不符合新的政府采购要求。《基金管理办法》与后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我厅2019年印发的《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川自然资办发〔2019〕39号)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不符,需修订以适应新要求。
四是审计提出续作项目直接委托原项目单位不符合规定。2019年审计厅对我厅财政资金专项审计过程中,提出续作地勘基金项目直接委托原项目单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修订原《基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过程
2019年,针对省级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在厅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厅地勘处先后赴省直有关单位,部分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中央驻川地勘单位等地开展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省财政投资地勘项目预算编制审查规定、审计整改意见、相关厅(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该《通知》。
三、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共6个部分16条,主要对原《基金管理办法》中与现行有关规定要求不相适应部分进行了调整。
一是原规定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项目申报单位,现增加地矿局、冶金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和厅直属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原要求新立矿产勘查项目为预查或普查,现根据部有关文件,新立矿产勘查项目申报为普查阶段项目,并要求新立项目需依据《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决)算编制与审查规定》(川自然资发〔2019〕46号)编制预算。
二是原规定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专家审查,为了与部门预算申报同步,现规定9月15日前完成审查。
三是原规定新立项目由评审中心负责公开招标,通过优选实施方案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续作项目直接委托给原项目承担单位,现规定由厅负责所有项目政府采购,通过综合评价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原规定科研院负责项目管理,现规定厅负责项目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管理技术支撑单位,协助厅开展相关工作。
四是增加了项目承担单位质量、安全、环保及绿色勘查要求。
五是原规定项目野外验收、成果验收、资源量评审分别由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局、科研院和评审中心负责,现规定统一由厅负责。
六是对资料汇交、财务决算报告提交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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