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0 03:43 | 访问量:0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在汇总集成部、省现行矿业权评估相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定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王平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厅党组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认真落实省委、省纪委监委的要求,制定印发了《关于省监委对王平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监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方案》,将加强和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作为整改重点,并纳入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内容。同时,针对矿业权人反映较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耗时长、效率低、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有必要对矿业权评估进行全链条、全流程梳理,汇总集成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
第一,《办法》前三条首先阐释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及适用范围,对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职责分工做出了明确规定,让评估工作有章可循,将评估工作管理落到实处。
第二,在对现行评估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集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评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评估受理、评估机构选取和确定、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提交、评估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公告等六个环节,同时明确规定各环节中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从要件资料、工作内容、办理时限、具体操作等程序设计上,均体现了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以及对整个评估工作流程的监督制约。
第三,《办法》在管理及监督部分对评估合同履约监管、评估报告抽查、行业自律管理、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内容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三、主要特点和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一)着力优化评估环节、时限和要件。一是《办法》在评估机构选取和确定环节,将原“评估项目公告”与“评估机构报名结果、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间及地点公告”合并为“项目公告及评估机构报名”,对评估报名结果不再另行公告,确定评估机构的时间比之前减少5个工作日。二是公告摇号结果环节,明确摇号结果经公证后1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告,比之前减少2个工作日。三是摇号结果公告后,省厅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的时间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减少至3个工作日。四是开展评估工作的频率由原来每季度开展一次或受理项目达到5个即开展一次,调整为每月开展或受理项目达到3个即开展一次,每次评估项目“拼车”数量减量40%,办理时效较原来提速60%。通过对上述环节的优化,评估工作开展时间整体上从原来的6个月压缩到60个工作日,评估工作效率提升50%以上。同时,评估需要收取的资料方面,探矿权评估资料从原来的7项减至3项,减少60%;招拍挂项目评估资料从原来的4项减至3项,减少25%。
(二)着力在多环节体现利企便民。评估结果提交环节上,明确了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时间,原则上自评估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交,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应提交延期申请,经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新的提交时间。矿业权人申请评估项目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可在评估项目公告和评估合同中另行约定,此条款为矿业权人在办理矿业权登记中确有特殊要求和诉求的,开辟了绿色通道。同时,《办法》在精简评估资料要件、简化评估环节、缩短流程时间上下足功夫,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利企便民。
(三)着力细化明确责任分工。《办法》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矿业权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单位、市(州)和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增加了对发现承担单位、评估机构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对市、县督促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既体现“放管服”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又着力强化监管责任和监督制约。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明确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负责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
(四)着力防范解决评估随意性的问题。针对王平案反映出的“评估随意性大”的问题,《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应明确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并对选择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进行详细论述。通过论述,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提供相应佐证,以此防止评估随意性。
(五)着力防范解决重新评估的问题。《办法》通过“未能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完成矿业权登记相关手续及出让收益缴纳,需重新评估的项目,矿业权人应如实说明已开展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未缴纳出让收益及重新申请评估的原因和后续缴款措施,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由厅专题会审会审定后,开展后续工作”等程序设计来防范重新评估行为。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方法、参数等相关内容作出详细阐述。对重新评估结果低于已公告评估结果最高金额的,应报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再进行公示。在评估结果公告环节,增加了将评估结果发送矿业权评估申请人,抄送矿业权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厅相关处室的条款,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矿业权评估申请人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及时缴纳出让收益,避免评估结果失效。
(六)着力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制约。《办法》对行业自律管理进行了明确。我厅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的有关规定,对评估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视程度给予排除性惩处措施,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参与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活动。《办法》明确了评估应遵循的原则及适用范围。在评估结果提交环节,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应详细论述选取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及选取依据;明确评估机构按合同约定向承担单位提交评估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的相关事项;规定评估结果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合同履约监管环节,强化信用约束。承担单位每年对评估报告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加强违纪违法责任追究,明确了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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