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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2022-07-19 05:14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以及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四川省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第四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省级节点和市县级节点。省级节点是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在四川的省级分节点,简称“天地图·四川”;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

        各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上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部四川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省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对市县级节点建设提供技术指导。自然资源部第三航测遥感院负责省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节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第七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所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应当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建设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线服务数据集,包括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遥感影像数据、三维数据,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二)在线服务软件系统,包括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程序接口、在线服务基础系统、目录发布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

        (三)运行支撑环境,包括网络接入系统、存储备份系统、服务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相关配套系统等。

        前款具体建设内容和要求,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可根据形势发展、技术进步和用户需求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一体化建设模式,各级节点应当充分共享有关数据和软件系统,实现上下联动,集约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各级节点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在线服务数据集的加工、整合与更新工作,以及门户网站等在线服务软件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基于互联网或政务网的“天地图”门户网站,向社会或政府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有条件的,可开发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实现“一源多终端”服务集成,满足应用需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测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相关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或者通过政府采购、众源众包等方式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源,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并做好历史数据的档案管理。

        鼓励建立地理信息要素变化快速发现和众源用户标注信息快速审核发布机制,丰富数据来源,及时在线联动更新关键、重要信息,不断提升地理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机制,明确运行维护单位,将运行维护纳入基础测绘规划,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本级节点长期稳定运行。

        鼓励创新运行维护保障模式,探索建立运行维护服务社会化机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技术创新与集成,不断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开展市级节点建设与运维情况综合评估。县级节点的建设与应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具体由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向社会公开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领域可进行空间可视化表达的专题地理信息,应当通过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应当设置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本级节点入口链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服务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其中专业应用需进行注册。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网站服务条款,明确免责情形。

        对大规模占用网站资源的应用行为,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平台高效运行。根据特殊应用需求,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可有偿提供前置或定制服务。

        第十八条在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相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审查,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安全。

        涉及地图的,应当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和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典型示范、媒体宣传等方式,依法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用户广泛应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推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的对接,在线共享各类地理信息数据与服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并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或发布在线专题地理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节点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政府网站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规定,健全安全防护体系,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做好日常巡检、监测预警、数据管理和备份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级节点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问题,化解安全风险。发现网络安全攻击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基于安全、隐私等理由,提出修改、删除地理信息的需求,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8日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测办〔2014〕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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