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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实施办法

        2022-07-19 05:05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或会同同级保密管理部门开展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第三条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对象包括:

        (一) 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测绘资质单位。

        (二) 向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涉密测绘成果的非测绘资质单位。

        第四条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与管理,以及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 保密管理机构与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 利用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使用、存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是否符合保密要求;非涉密计算机是否违规存储、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

        (三)涉密测绘成果的归档、使用、移交、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管理责任人,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四)对外合作中是否有未经批准和保密技术处理,擅自向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

        (五)申领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名称、成果数量、图幅编号等是否准确并对应。

        (六)对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品是否有违规转借、转让、借阅、复制和销毁等行为。

        (七)与第三方合作并向其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是否签订保密责任书(协议),项目完成后是否及时回收或监督其彻底销毁所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品。

        (八)发生丢失、损毁涉密测绘成果时,是否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保密检查计划。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每年检查单位数不得低于本辖区内保密检查对象的10%。

        涉及测绘资质单位的保密检查应与本地区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等专项检查统筹开展。

        第六条 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检查内容、方式、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等告知被检单位。检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程序包括:

        (一)被检单位介绍本单位测绘成果资料保密管理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阅涉密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检查涉密资料归档、使用、移交、销毁等环节的登记台账,清点、核对涉密测绘成果原件与所申请资料是否一致。

        (三)检查人员查看存放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查看存储、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计算机与存储介质是否进行标识与登记、是否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充分利用保密检查信息化手段,检查涉密计算机是否有上网记录、涉密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是否有交叉使用情况。

        第八条检查人员应详细填写保密检查情况记录表,并于检查结束后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被检单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资料使用管理不规范、保密设备设施缺失,以及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原件不能现场提供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整改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一个周期内无法按期完成的,由被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单位同意,可延长一个周期。整改完成后,被检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检查单位。

        整改情况的核查,检查单位可委托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条检查发现存在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涉密和非涉密存储介质交叉使用,以及涉密测绘成果丢失、未按规定程序销毁、擅自复制或转借(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视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保密等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年度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将总体检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有关整改和处理等情况予以公开,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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