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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2022-07-19 05:14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审核,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管理。

        第四条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  下列地图应当审核: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核心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未经编辑加工、直接使用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四川省地图。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主要表现地为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地图。

        (四)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下放)审核的地图,以及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下需要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第九条  按照“谁公开谁送审”的原则确定地图审核的申请人。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

        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委托送审地图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应当提供审核所需的地图产品运行环境。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下列地图审核,可以不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第十二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依法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相关材料。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政务大厅、门户网站或其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图审核工作需要,商请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核,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地图编制有关标准;

        (五)需要依法进行地图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图审查工作机制,可委托具备地图技术审查能力的机构承担地图技术审查工作。

        承担地图技术审查的工作机构,须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地图技术审查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技术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审核决定。

        申请人应当按照地图审查意见对送审地图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审核通过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信息。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适当位置显着标注审图号。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省审图号编号规则:川S + 【审核年份】+ 地区代码 + 序列号,地区代码按我省市(州)排列顺序分别对应“01”至“18”,“00”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发(如:川S【2020】01002,其中“01”表示成都,“002”表示成都市核发的当年度第2个审图号)。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图审核与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地图技术审查培训,并建立基于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地图审核管理系统。未使用该系统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地图审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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