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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清单

        2021-08-10 04:38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清单(点此链接附件下载)

                                    表1

        主体责任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定全州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各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州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用地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按权限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州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州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州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州级颁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推动全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制定并实施全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州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十三)配合国家、省对各县(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查处全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县(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州林草局)。

        (十六)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职责边界

        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州应急局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州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州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州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州应对重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州应急局,以州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行政许可类)

        2-1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2004 8 28 日)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 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 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责任主体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2-2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 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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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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