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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2022-03-31 03:18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第一条⠼/span>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川府发〔2017〕3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5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若干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结合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span>在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span>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但国家和省政策允许的除外。

        第四条⠼/span>坚持规划引领,强化规划管控。矿业权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相关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

        第五条⠼font face="仿宋" >开展矿业权设置前期准备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新设矿业权(所有矿种)申请前,应当委托地质勘查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新设矿业权开展实地调查踏勘,形成踏勘报告。县(市)人民政府依据踏勘报告组织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利、农牧农村、公安、应急、民族宗教、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对新设矿业权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的,形成《XX县(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xxx矿业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向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矿业权设置申请。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县(市)人民政府的矿业权出让申请转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0天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审查期限顺延。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后,报州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州人民政府研究。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向县(市)人民政府下达同意设置矿业权的批复。

        ⠼/span>县(市)人民政府将拟设置矿业权的基本信息在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所在乡、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人民政府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按程序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矿业权出让计划数据库。

        ⠼/span>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权市场环境,除符合协议出让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市场化配置一律进入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不允许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附加条件,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矿业投资环境。

        第八条⠼/span>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登记”管理规定,属于县(市)级审批矿种的探采矿权,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州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有偿出让的起始价或者底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评估结果委托县(市)政府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属州级审批矿种的探采矿权,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有偿出让的起始价或者底价。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拟定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委托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属自然资源部或者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的矿业权,按程序向省自然资源厅上报矿业权设置申请。

        矿业权出让公告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发布,且公告发布时间应早于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新设矿业权的勘查开采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下列情形除外: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第十条 申请新设矿业权、矿业权延续登记及开展勘查开发活动,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

        十一⠼font face="仿宋"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阶段通过竞争形成的成交价,作为竞得人参与竞争的机会成本。采矿权阶段,依据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动用的资源量或者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比例征收。

        第十二条⠼font face="仿宋" >受让人依据矿业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并备齐所需其他要件资料后,向县(市)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矿业权登记申请,属县(市)及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由县(市)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照程序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属州级、省级、部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按程序逐级审查上报出让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span>凡是在州内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州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取得资源开发权时,必须明确履约保证金比例,并按约定时限交纳到指定帐户。

        ⠂ ⠼font face="仿宋" >第十四条 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第十⠼/span>全面推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等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以及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等措施,规范矿业权人行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

        第十⠼/span>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勘查开发工作。

        (一)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进行勘查不得擅自变更勘查工程措施或者从事勘查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二)采矿权人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开展矿山生产建设,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综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不得持过期证照开采、越界越层开采。

        第十⠼/span>矿业权人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进场开展勘查开发工作的,由矿业权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延续登记。

        第十⠼/span>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比例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金,计入企业成本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矿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十⠼/span>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占用耕地、草场、林地和其他土地的,应当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地上各类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并因地制宜采取复耕复垦、植树种草或者其他补救和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因矿山开发,造成当地群众财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当全额赔偿,造成当地交通、电力、供水设施破坏及水源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影响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二十⠼/span>矿业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一⠼/span>因自身原因未进场开展勘查工作、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探矿权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出具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的文件,矿业权审批机关不再办理延续和转让变更手续。

        二十二⠼/span>因自身原因未进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已设采矿权,由采矿权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出具关闭矿山决定文件,矿业权审批机关不再办理延续和转让变更手续。

        二十三⠼/span>已设矿业权申请变更、延续,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确认矿业权是否位于禁止限制开发区核查报告对部分位于保护区,可以避让退出,且避让后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满足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应当采取避让退出措施;对整体位于保护区的矿业权,应当提供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或者同意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书面意见,否则,予办矿业权延续变更登记事项。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保留期限为完成采矿许可证办理的时间。对有效期届满经核实保有资源储量满足最低生产规模要求采矿权依据剩余资源储量及生产规模,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第二十⠼/span>探索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与砂石资源矿业权出让联动机制。已设采矿权及相关资产在客观公允评估的基础上,可以与周边整体规划的同矿种矿产资源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十⠼font face="仿宋" >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积极与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及基层组织加强沟通,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用途和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依法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

        第二十⠼/span>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矿产品物流运输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span>鼓励和支持在州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捐资建设资源开发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span>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规批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或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span>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矿业权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十⠼/span>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span>本办法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span>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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