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0 11:50 | 访问量:0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传 唤 证 X公( )行传字〔 〕 号 : 因你(单位)涉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其他 之规定,现传唤你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到 接受询问。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法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传唤人到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被传唤人 被传唤人离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被传唤人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调取证据通知书 X公( )调证字〔 〕 号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调取与 一案 有关的下列证据: ,请于 年 月 日前提供我单位。 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证据持有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证据保全决定书 X公( )证保决字〔 〕 号 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 因调查 一案,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扣留/延长扣押、扣留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延长查封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存地点为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决定对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证据保全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X公( )强执决字〔 〕 号 被处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你(单位)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 ),根据(法律) 之规定,决定于 年 月 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 决定书 X公( )冻决/延冻决/解冻决字〔 〕 号 恐怖活动嫌疑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现住址等)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其下列财产: 类型(名称) 所在机构 户名或权利人 账号等号码 冻结数额(大、小写) 其他 冻结/延长冻结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恐怖活动嫌疑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恐怖活动嫌疑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 通知书 X公( )冻通/延冻通/解冻通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 的下列财产,请协助执行: 类型(名称) 所在机构 户名或权利人 账号等号码 冻结数额(大、小写) 其他 冻结/延长冻结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协助冻结单位(印)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协助冻结单位,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 X公( )束/解束字〔 〕 号 恐怖活动嫌疑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现住址等)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采取/解除下列约束措施: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 □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 会见或者通信。 □(定期) 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将 (有关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约束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恐怖活动嫌疑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恐怖活动嫌疑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查询财产通知书 X公( )查询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我局派员前往你处查询恐怖活动嫌疑人 的下列财产,请予协助! 财产种类: 查询线索: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协助查询单位(印)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协助查询单位,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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