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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甘孜藏族自治州犬只规范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2022-10-23 05:29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进一步推动全州犬只规范化管理,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公安局牵头启动《甘孜藏族自治州犬只规范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49035837@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康定市炉城南路川信巷61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836281210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

           

                                                                                                          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公安局

                                                                                                          2022年1021

        甘孜藏族自治州犬只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法律法规,结合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犬只免疫、登记、饲养、经营及无主犬管理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犬只规范管理,是指犬只免疫、登记、发证、佩戴标志、年审,犬只限养、拴(圈)养,犬只驱虫、犬只防疫,以及染疫犬、疑似染疫犬、无主犬的扑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工作。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科研用犬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特殊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应当采取驱虫等防疫措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犬只管理协调机制。公安、农牧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族宗教、卫生健康、社会工作、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求为社区、村民委员会设置犬只驱虫等防疫专兼职公益类岗位,农业农村局任命确认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州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犬只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扑灭染疫犬、疑似染疫犬、无主犬、制作佩戴标志以及办理证照等经费,保障犬只规范管理工作的需要。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和年审,处置流浪犬、走失犬,扑灭狂犬,建立完善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对饲养犬只引发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等工作。  

        农牧农村局负责兽用包虫病疫苗和其它防疫药物的组织和供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犬只的驱虫、预防接种等犬只免疫工作,依法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指导县(市)、乡(镇)开展犬只节育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包虫病疫情监测;组织对狂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和留检场所防疫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养犬人对犬尸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畅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以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包虫病疫情监测,负责人群健康教育、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方案、措施、资料等的制定、编印和督促落实工作。

            社会工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犬只规范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每月定期 “驱虫日”制度,提高城乡居民自我管理意识,养成健康的养犬习惯。

            民族宗教部门和寺庙管理委员会(所)应当指导寺庙将犬只规范管理纳入寺规僧律,建立每月定期 “驱虫日”制度,提高僧尼自我管理意识,养成健康的养犬习惯。

        城市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共同负责查处城镇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驱虫、防疫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犬类经营市场主体落实犬驱虫、防疫、环境卫生等措施,负责牲畜屠宰场(点)的规范管理,负责屠宰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

               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络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网络舆情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指各县(市)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大型集镇、旅游景区(点)、车站、机场等。一般限养区指各县(市)农牧区、寺庙。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观赏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一般限养区内,农村每户限养1只家犬、牧区每户限养2只家牧犬、寺庙每寺限养3只犬。

        第五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局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规定执行。

        实行养犬登记证制度。需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起1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养犬许可手续,申领准养标志后,方可饲养。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审。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犬主变更的,新犬主须持免疫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养犬许可,缴销旧证,办理新证。犬只死亡或被扑灭的,犬主须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原证。

        领养新生幼犬的,须同步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并在取得相关证照的15日内申办养犬许可手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疑似患狂犬病以及其他患传染疾病的犬只,应当向农业农村局报告。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破坏公共设施⠼/span>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驱虫及免疫制度。养犬人和单位应当每月定期实施犬驱虫,应当将犬只送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驱虫证、免疫证明。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刑犬的品种目录、身高、体长由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公安局按照相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业农村局、公安机关要建立犬只防疫和管理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驱虫、免疫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每月给犬只投药驱虫;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出户的,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拴(圈)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除导盲犬和扶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无害化处理;

        (九)养犬人应当对犬只粪便及时规范清除;

        (十)禁止将牲畜病害内脏直接投喂犬只。

        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犬类经营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本行政区域犬只规范管理的规定,采取犬只驱虫、防疫措施,维护城乡环境和秩序。

        第十条包虫病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捕杀或控制染疫犬、疑似染疫犬和无主犬。

        第十一条对染疫犬、疑似染疫犬的捕灭、无主犬的清除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购买社会有偿服务,实行“工作一体化发包,过程精细化督查,成立捆绑式考核,实绩优良者多得”的机制,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组织管理下实施。犬只扑灭后,后续无害化处置由农牧农村局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若需转运,中途转运工作人员及车辆由农牧农村部门指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农牧农村局官方兽医执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监督检查任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包虫病染疫犬、疑似染疫犬被捕杀或自然死亡后,应当在农牧农村局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加工、销售和食用包虫病流行区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相关部门对染疫、疑似染疫犬的捕杀和无主犬清除,以及对染疫、疑似染疫犬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县(市)农牧农村局负责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留检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犬只留检场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扣押、弃养、无主的犬只和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犬只,对留检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对留检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或逾期30天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养犬人认领后应当承担犬只在留检场所产生的饲养、医疗等费用。对送交的、无主的犬只,允许符合养犬资格的个人和单位领养,领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养犬免疫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支持相关单位、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的留检、领养等救助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各级政府组织的传染病疫区扑灭染疫犬、疑似染疫犬、无主犬以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干扰、破坏扑灭疫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组织予以捕杀及清除,并对责任人按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未对犬只定期检测和实施免疫的,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按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处以每只犬只20元至100元罚款,并由农牧农村部门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强制驱虫、免疫。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与农牧农村局负责暂扣犬只;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运输、加工、销售包虫病流行区犬只的,由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bt365官方网站_假的网站365怎么看_365手机卫士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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