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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高技〔2017〕533号)

        2021-04-30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访问量:0 【字体: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四川省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高技〔2017〕533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四川省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030



        四川省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投资对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高技术发展领域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高技术发展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补助范围:

        (一)创新平台类项目,包括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省)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等项目。

        (三)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类项目,包括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支撑体系等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培育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高技术产业项目。

        第五条申请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高技术发展项目应当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通知有关要求,项目单位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已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并完成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条件基本落实,且未获得过同类专项省级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省级和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对支持专项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确定支持专项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遴选。

        第七条各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在川央属单位是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申请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由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附项目申请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意见书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等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工作方案要求的相关附件;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照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条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申报项目符合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安排范围;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规模进行统筹平衡,按照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程序,编制并安排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属性分别采取定比例支持、分档支持、定额支持和全额支持等方式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其中:

        (一)创新平台类项目。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定比例支持,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国家(省)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其他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行定比例支持,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行分档支持,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100万元、总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200万元、总投资高于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300万元;对年度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应用技术创新平台,择优支持一定数量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定额支持300万元。

        (二)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宽带中国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定额支持未纳入国家宽带乡村试点工程且农村地区宽带覆盖率低于95%的县(市、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额度200万元。

        (三)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类项目。纳入《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地方建设部分),以及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省级建设项目,明确由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四)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培育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高技术产业项目,明确需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高技术发展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确保资金安全、工程质量并按期建成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工程进度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审核并调整资金补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总结,不定期开展或委托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管理和稽查监督,确保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应对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因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指令、授意或默许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省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对已经获得省预算内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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