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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53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5〕8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四川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环资气候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5〕8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项目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优先支持省级试点示范项目、重点改革创新项目,倾斜支持按国家要求需要省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节能项目。重点支持省级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项目。
(二)循环经济项目。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支持循环经济城市、园区、企业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秸秆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支持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四)环保项目。重点支持环境污染治理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污染治理试点项目等。
(五)应对气候变化项目。重点支持低碳城市、产业园区、小城镇、社区和企业试点示范项目,以及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支持开展省、市、县三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和低碳产品认证。
(六)重点改革创新项目。用能权交易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能耗在线监测、环境资源合同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等相关建设项目,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低碳能力建设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领域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补助,应当用于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工作需具有明显作用,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 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试点示范项目除外),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试点示范项目除外)、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原件)件:
1.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意见,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
2.项目单位确保申请资金的新建项目当年年内开工的承诺函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
3.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函(乡镇级项目需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
4.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省级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为申报单位。省级项目由项目所属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属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市(州)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省级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及选项范围,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下一年度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标准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安排范围;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根据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规模进行统筹平衡,对符合条件且纳入安排范围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给予投资补助(省级投资项目除外),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加强责任追究,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补助资金、收回补助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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