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网站 | 访问量:0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和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8月6日
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部署,现对全省高速公路、城乡公共区域、景区等场所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给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二条 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提升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级不同专项资金。
第四条 投资补助项目严格遵照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等原则确定,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接入四川省充电服务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当年在高速公路或城乡公共区域或景区已建成的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五条 项目补助采用“以奖代补”形式。经综合测算,根据现有充电基础设施收益率和收益周期,为吸引社会投资,采用差异化奖补措施:
(一)对收益率低、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景区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备投资不超过30%给予建设资金补助;
(二)对收益率和回报周期适中的城乡公共区域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备投资的5%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市(州)配套不低于10%,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分考虑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情况,该城乡公共区域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备投资的10%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市(州)配套不低于5%。
第二章 投资补助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为当年建成的充电基础设施,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项目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程序等。
第七条 项目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情况、施工资质情况、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一是列入规划情况;二是接入四川省充电服务平台的情况;三是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备案情况及生成项目代码、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三)项目财务类资料,包括充电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等;
(四)各市(州)或扩权县(市)补助的城乡公共区域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相关资料;
(五)单桩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90%的资料(平台提供);
(六)接入四川省充电服务平台的承诺函或接入该市(州)充电服务平台的相关资料;
(七)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充电场所变压器容量的相关资料;
(九)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三)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备、有效。
第三章 投资补助下达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汇总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对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规模进行平衡,编制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经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或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按程序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挪用省预算内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下列实施情况。
(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充电桩数量及报装容量等;
(四)存在的问题。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于每月10日前通过“项目一张网”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如未有效发挥省预算内资金作用,对下年度省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进行调整。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专项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单位应在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同时,据实合理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地方发展改革委在下达、转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下达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
(二)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四)未实时更新充电平台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及监察、审计、财政等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充电设备,指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市(州)充电服务平台,指经各市(州)人民政府认可的官方平台。
第二十条 港口岸电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可申请不超过设备总投资15%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条款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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