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 访问量:0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政策文件:《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将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领域。对处于过渡时期,目前尚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个别商品和服务,暂时保留政府定价。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纵深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定价。
一、修订背景
201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中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由于机构改革对部分定价职能进行了调整,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为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对《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在修订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巩固改革成果。删除近年来价格改革中已经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或已明确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二是明确定价职责。结合机构改革中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三是规范定价项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权力清单化的要求,将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细化,提高政府定价权力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三、修订内容
按照“巩固价格改革成果”“顺应机构改革实际”“规范和细化项目表述”的思路,除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外,原则上未通过本次修订推进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也未通过本次修订新增定价项目。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部分政府定价项目由市场调节。包括: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一般道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收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限于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明确部分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非营利性民办中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岸电服务费。
(三)明确部分项目政府定价的具体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和司法服务收费中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
(四)调整个别定价项目的定价部门。包括: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跨省及跨市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五)规范和细化部分项目表述。如水利工程供水、停车收费、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项目“定价内容”或“备注”中相关表述。
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
二、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比照行使县及县级市的管理权限(市统一定价的项目除外)。
三、价格管理权限调整后现行定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开展。
四、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5日印发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
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
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自来水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以及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
|||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4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 |
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
|
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道路班车客运 |
跨省、跨市、跨县(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除外) 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包车客运价格、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价格、与高铁并线(起讫点均在高铁沿线)的班车客运价格和定制客运(含预约响应农村客运)价格除外 |
|
|||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和县内运行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汽车客运站服务 |
辖区内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项目除外 |
|
|||
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辖区内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率、燃料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
辖区内营运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率、燃料附加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停车收费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
|||
5 |
教育 |
公办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委宣传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
|
||||
公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收费标准和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幼儿园、中小学收费标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小学、初中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小学、初中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6 |
养老服务 |
省级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 |
|
|
||
市、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
7 |
殡葬服务 |
市级及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县级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
8 |
医疗服务 |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
|
||
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9 |
环境保护 |
污水处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
危险废物处置 |
辖区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对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包括放射性废物)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生活垃圾处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建筑垃圾除外 |
|
|||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10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 |
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旅游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重点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都江堰-青城山景区 |
|
|||
辖区内除省定重要旅游景区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其中4A级及4A级以上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公共租赁住房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
|||
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
物业服务 |
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
司法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证明文件文书、证明法律事实2类公证服务收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4类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拖车费、吊车费 |
|||||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暂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四、本定价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确定。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岸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暂授权市人民政府管理,条件成熟后适时放开。城镇燃气企业供CNG加气站的配气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